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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享受廉租住房政策劳模和重点优抚对象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房地局: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4]521号)文件下达后,各区县在实施过程中就享受廉租政策的劳模、重点优抚对象的住房,提出了一些具体操作的问题。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关于适用享受廉租住房政策劳模和重点优抚对象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适用享受廉租住房政策劳模和重点优抚对象的若干意见
一、关于如何认定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劳模、重点优抚对象
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劳模对象是指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部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570元(含570元)、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以下简称劳模对象);
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重点优抚对象是指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或特等、一等伤残军人配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570元(含570元)、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以下简称重点优抚对象)。
二、关于如何办理劳模、重点优抚对象的受理申请和审核登记
由申请人填写《劳动模范、重点优抚对象认定表》,劳模资格由市总工会盖章认定,重点优抚对象由区县民政局盖章认定;家庭收入分别由区县总工会、民政局进行核定;居住面积等由区县廉租办进行审核,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对象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给予明确答复。
三、关于在核定劳模、重点优抚对象的人均月收入时,对共同居住一处,有两个以上自然家庭的,其户的计算如何认定原则上按劳模、重点优抚对象的自然家庭人均月收入计算,并按此自然家庭的人口配租解决。
四、关于如何确定劳模、重点优抚对象的实物配租标准
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3] 521号)规定的市中心十个区每户10万元,其余9个区县8万元的标准。原则上,实物配租的单价可参照目前配套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00元价格计算。各区县廉租办可根据本区域房屋市场和特殊家庭的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对超标准安排补贴,其资金由区县自行解决。安排房源超出配租标准的部分的房款由个人承担。
五、关于居住地即将动迁的劳模、重点优抚对象如何解决
已张贴暂停办理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公告的拆迁冻结范围的,一律不按实物配租方式解决,可实行补贴租金积累方式,也可选择租金配租方式,但只能选择一种方式。
六、关于农业劳模、农业户口的重点优抚对象是否属于解决范围
凡经征地动迁等原因,农业劳模、农村户口的重点优抚对象已进入城镇,成为非农业户口的,属解决范围。
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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