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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建筑设计可以退房吗?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42:49

  案例分析:

  2006年,王某胜向某房产公司签订了一套两室一厅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按约付清房款。合同约定在当年12月10日交房。

  12月8日,房产公司通知王先生次日去办理交付手续,第二天,王某胜如时赶到,但房产公司未出示《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和其他有关材料,然而王某胜急于收房就签署了房屋交接书。可是当王先生兴冲冲地去看新房,却发现房屋结构与合同附件相比有了明显变化,于是返回,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

  房产公司以“房屋交接书已签订”为由不予理睬。王先生迫于无奈,将房产公司告上法院,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违反合同的构成要件有三个:首先,要有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其次,行为人的行为有违反合同约定的;最后,合同双方并未就合同有关变更的问题达成协议的。

  在本案中,房产公司有违约的行为。王先生同房产公司就房屋已签订购买合同并生效,依照《民法通则》第85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房产公司未征得王先生的同意,擅自改变建筑设计,事后也未向王先生说明,对此双方又不能就变更事项达成一致。

  开发商在未出示《房屋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有关材料的情况下与王先生签订“房屋交接书”,把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最后程序提前行使,是故意行为,王先生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房款,并赔偿王先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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