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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区人民政府征地公告10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珍溪镇渠溪村三社、四社(部分)
集体土地的公告
为实施涪陵城市规划分建设(重庆中江船业有限公司新建造船工程项目建设),经依法批准,征收珍溪镇渠溪村三社、四社(部分)集体土地。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时间及批准文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12月11日以渝府地〔2009〕1183 号文件批准。
二、批准征地范围、地类及面积
征收珍溪镇渠溪村三社集体土地10.4067公顷(其中农用地4.2051公顷、建设用地1.0746公顷、未利用地5.127公顷)、四社集体土地15.4198公顷(其中农用地6.1468公顷、建设用地1.6公顷、未利用地7.673公顷),以上共计25.8265公顷。各社征地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征收土地用途
土地征收后,土地用于涪陵区实施涪陵城市规划建设(重庆中江船业有限公司新建造船工程项目建设)。
四、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途径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和《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涪府发〔2008〕138号)规定办理。
该宗征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涪陵区国土资源局拟订,经征求被征地群众及单位意见后,报涪陵区人民政府批准。
五、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时间、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被征地拆迁单位及个人,限于2010年3月15日前,自行到重庆市涪陵区国家建设统一征地办公室处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的,以涪陵区国土资源局调查确认的依据为准。
六、其他事宜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停止办理征地范围内的户口分户和迁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土地及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新建建设项目的审批、征地范围内土地及地上物的转承包、租赁和经营合同等续签及登记事宜。对违反本公告有关规定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本公告发布后,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抢栽抢种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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