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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贷后支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解释的复函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6:54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

  你部2000年9月30日《关于澄清贷后支取公积金政策解释的请示》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房委会发(99)8号文)第十七条的规定,贷款申请人或者共同贷款申请人不能用其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部分或全部支付购房首期款。该条款的本意是,在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后,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只能用于归还贷款本息。新的个贷办法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和住房公积金互相互济的特点。在这里,我们再次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或者共同贷款申请人,不能用其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部分或全部支付购房款,受理或发放贷款后也不能用公积金支付房款,住房公积金余额只能用于贷款后每年3月份开始办理的提取冲还贷款本息。

  新的个贷办法和实施细则实施后,为了使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旧办法顺利衔接,我中心过渡期的处理办法,即同意办理贷款的职工,在1999年12月31日之前可以将已支取的住房公积金复缴到贷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以满足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条件。为防止再出现先支取住房公积金后又贷款的情况,我中心设计了《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确认书》,并于2000年4月10日起在建行各支行实施,当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签署“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确认书”,以明确告知如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就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支付购房款。若提取住房公积金,就不能获得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并请建行各支行加以确认。

  据了解,在实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个“盲点”,即当个人贷款受理或已发放贷款后,又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付购房款。解决这个问题,不仅仅是统一政策口径,而且需在技术措施上加以解决。为此特商请你部在电脑控制完善前,按受理贷款申请的手续进行电脑摸拟查询,如果计算机出现“受理中”或“已贷”字样,则客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就不能办理,并告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只能用于一年一度的归还贷款本息。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ООО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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