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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全面实行贷款担保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7:05

  为建立和健全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风险防范机制,自2001年12月以来,本市在静安、虹口、宝山三区试点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由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取得预期效果。为进一步方便借款人、方便受托承办银行,提高运作效率,培育发展上海个人购房贷款市场,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流程进行了优化完善,实行由受托承办银行办理受理至确认、发放贷款的相关工作,担保公司进行事后复核的操作办法。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现决定从今年3月11日起(以住房公积金受理查询单上的受理日期为准),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全面实施贷款担保方案(见附件),请抓紧做好准备工作。

  附:关于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实施方案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2年2月27日

关于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实施方案

 一、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的业务分工

  1、银行负责:

  (1)受理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申请;

  (2)对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资格及额度进行查询和确认;

  (3)发放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

  (4)放款后七个工作日内通知担保公司领取相关资料。

  2、担保公司负责:

 (1)提供办理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所需的合同及相关资料;

  (2)银行放款后,从银行取回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合同等相关资料;

  (3)对银行审核发放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进行事后复核;

 (4)对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风险管理及催逾工作;

 (5)可以接受散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基本操作流程

  1、银行受理客户的组合贷款申请。

 2、银行通过住房公积金受理查询系统审核并确定客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及额度。

 3、银行审批通过后,在担保借款合同乙方处签章。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担保借款合同中丙方处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和担保借款合同专用章采用事先套印,样张附后。

  4 、银行收到办理抵押的收件收据或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后,同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商业性贷款。

 5、银行在放款后七个工作日内通知担保公司取回以下资料:

  (1)住房公积金担保借款申请书;

  (2)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受理查询单(复议单)原件;

  (3)住房公积金担保借款合同;

  (4)委托扣款授权书或现金解款单;

  (5) 住房公积金借款放款凭证;

 (6)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复印件(银行收到该件后七个工作日内通知担保公司取回)。

  6、担保公司根据从银行取回的相关资料登录借款信息,由电脑自动生成担保费扣款文件后,委托银行代为扣取。若扣款不成功,由担保公司负责催收。扣款成功后由担保公司开具担保费发票并邮寄给客户。因担保公司传递给银行的委托扣款文件有误而产生的后果,由担保公司承担。

  目前尚不能采用委托扣款方式的商业银行,仍采用由银行代收或用现金解款的方式收取担保费,待条件成熟后再改为委托扣款方式。

  7、担保公司对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进行事后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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