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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城乡规划村庄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处室、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区县建委(规划局),各规划设计单位:
《重庆市城乡规划村庄规划导则(试行)》已经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请参照执行,并请将执行应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市局总规处。
(注:本导则已同时在局内网和外网上发布,请自行下载。)
特此通知
附件1:《重庆市城乡规划村庄规划导则(试行)》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规划 规划导则 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
2008年1月31日印发
重庆市城乡规划村庄规划导则(试行)
重庆市规划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
前 言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村庄规划导则》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 总则;2. 村庄建设用地选择与新建村庄选址:3. 村庄建设用地标准;4. 村庄规划布局;5. 村庄公共建筑用地规划;6. 村庄道路和竖向规划;7. 村庄给水规划;8. 村庄排水规划;9. 村庄供电规划;10. 村庄电信规划;11. 村庄燃料规划;12. 村庄环卫设施规划;13. 村容村貌规划;14. 村庄历史文化保护规划;15. 村庄防灾减灾规划;16. 名词解释。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彭瑶玲、孟 庆、刘亚丽
目 录
1. 总 则
2. 村庄建设用地选择与新建村庄选址
2.1 村庄建设用地选择
2.2 新建村庄选址
3. 村庄建设用地标准
3.1 一般规定
3.2 村庄宅基地标准
3.3 村庄建设用地标准
3.4 村庄建设用地构成
4. 村庄规划布局
4.1 村庄规划区范围
4.2 布局原则
4.3 居住建筑用地布局
4.4 生产建筑和仓储用地布局
4.5 绿化规划
5. 村庄公共建筑用地规划
5.1 布局原则
5.2 配置标准
6. 村庄道路和竖向规划
6.1 规划原则
6.2 规划技术指标和等级
6.3 建设用地的竖向规划
7. 村庄给水规划
7.1 一般原则
7.2 集中供水量的预测标准
7.3 水源的选择
7.4 水源保护区范围和卫生防护要求
7.5 集中给水系统的布置
7.6 分散式给水系统的布置
8. 村庄排水规划
8.1 排水量预测标准
8.2 排水体制规划
8.3 污水处理设施规划
8.4 排水管网规划
9. 村庄供电规划
9.1 规划原则
9.2 电量预测标准
9.3 线路布置
10. 村庄电信规划
10.1 规划原则
10.2 需求预测标准
10.3 电信设施的布置
11. 村庄燃料规划
11.1 规划原则
11.2 需求预测标准
11.3 供应设施布置
12. 村庄环卫设施规划
12.1 规划原则
12.2 布置原则
12.3 规划标准
13. 村容村貌规划
13.1 规划原则
13.2 规划要求
14. 村庄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14.1 规划原则
14.2 规划要求
15. 村庄防灾减灾规划
15.1 消 防
15.2 地质灾害防治
15.3 防 洪
15.4 抗震和防气象灾害
16. 名词解释
附录A 村庄用地汇总表
本导则用词说明
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对重庆市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指导,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的实际,制订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对村庄规划编制与管理中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对于特殊问题仍需进行个案研究。在重庆市辖区内各城镇远景规划建设区外,从事村庄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导则。
1.0.3 村庄建设的规划与管理除参照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1.0.4 本导则在试行中将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2. 村庄建设用地选择与新建村庄选址
2.1 村庄建设用地选择
2.1.1 应符合镇乡总体规划所确定的村庄新建、扩建和撤并的原则和要求。
2.1.2 应充分结合自然环境条件,布局在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便于排水、通风和地质条件适宜的地段。
2.1.3 应注意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相协调,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充分利用荒地、薄地,不占和少占良田、好土和林地。
2.1.4 应避开山洪、风灾、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区、地震断裂带、雷击高易发区、地方病高发区、重自然疫源地等自然灾害影响以及生态敏感的地段。
2.1.5 应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以及文物埋藏区。
2.1.6 应避开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内的现有村庄建设应符合相关专业规划确定的禁建区、控建区和各级各类保护区的要求。
2.1.7 在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和高易发地区,严禁布置文化、教育、医疗以及其他公众密集活动的建设项目。因特殊需要布置本条严禁建设以外的项目时,应避免改变原有地形、地貌和自然排水体系,并应制订整治方案和防止引发地质灾害的具体措施。
2.1.8 应避免被铁路、重要公路和重要基础设施穿越,避开基础设施廊道控制区。
2.1.9 应与生产劳动地点联系方便,并充分依托和利用现有的生产、生活设施及交通条件。
2.1.10 位于丘陵和山区的,应优先选用向阳坡和通风良好的地段。
2.2 新建村庄选址
2.2.1 新建村庄的选址除遵守本导则2.1节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以下各条的要求。
2.2.2 应根据镇乡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布点,综合分析用地的自然环境条件、建设条件,合理选址。
2.2.3 应坚持靠近交通、靠近城镇、靠近农业产业化基地和工业集中区(点)的原则,集约布局。
2.2.4 一般应在平坝地区进行布局,由产业相近的村通过多种合作经济组织形式,进行集中统一建设。
2.2.5 应根据当地农业产业化水平、环境容量、交通条件等,并按照合理的集中度发展目标,确定新建村庄的人口集聚规模。新建村庄最小人口规划规模宜达到1000人以上。
3. 村庄建设用地标准
3.1 一般规定
3.1.1 村庄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生产建筑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绿地、水域和其他用地9大类。
3.1.2 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范围内规划常住人口数量。
3.2 村庄宅基地标准
3.2.1 主城九区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25m2,主城九区外 的其他区县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30m2,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3.3 村庄建设用地标准
3.3.1 改、扩建村庄:以非耕地为主建设的村庄,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80~110m2/人,对以占用耕地建设为主或人均耕地面积为0.7亩以下的村庄,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为60~90m2/人。现状人均乡村建设用地已超过150m2/人的集中村庄,规划用地标准不得超过150m2/人。
3.3.2 新建村庄:以非耕地为主建设的村庄,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为70m2/人,对以占用耕地建设为主或人均耕地面积为0.7亩以下的村庄,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为60m2/人。
3.4 村庄建设用地构成
3.4.1 村庄规划中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道路广场、以及公共绿地四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3.4.1的规定。
表格 3.4.1 村庄建设用地比例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占建设用地比例(%)
R
居住建筑用地
55~70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占建设用地比例(%)
C
公共建筑用地
6~12
S
道路广场用地
9~10
G
公共绿地
2~4
四类用地之和
65~85
4. 村庄规划布局
4.1 村庄规划区范围
4.1.1 村庄规划区范围应为建设用地以及因村庄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规划确定的预留发展、交通设施、公用工程设施等用地,以及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
4.2 布局原则
4.2.1 应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尊重民意、有序引导的原则。
4.2.2 应坚持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尊重历史文化、突出地方特色,有利于促进农村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4.2.3 村庄应集中紧凑建设,按有关标准合理确定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通过绿化、河流、道路等边界要素划定村庄发展用地的边界。
4.2.4 扩建村庄要与原村庄在社会网络、道路系统、空间形态等方面良好衔接。
4.2.5 村庄布局应充分利用自然环境条件,挖掘地方建筑文化内涵,体现地方特色。
4.2.6 村庄用地布局应避免被汽车专用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穿越,村庄规划应避免采用沿过境交通两侧夹道建设的布局模式。对于已被公路分割的村庄,应进行用地调整。
4.2.7 村庄用地要按各类建筑物的功能,划分合理的功能分区。功能接近的建筑应尽量集中,应避免生活区与畜禽养殖区等混杂布局。
4.3 居住建筑用地布局
4.3.1 村庄居住建筑用地应选择向阳、地势较高、地下水位较低、远离墓地和沼泽地、不受洪水淹没、土壤未受明显污染的地带。地面应有适当的坡度,便于排水。
4.3.2 山区及丘陵地带应根据当地气象和地理条件选择居住建筑用地,不宜在风口建宅,应有良好的通风和日照。
4.3.3 村庄居住建筑用地应选择在大气污染源常年夏季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如受条件限制应有足够的防护距离。
4.3.4 村庄居住建筑用地规划应符合村庄规划的总体要求,并应综合考虑相邻用地的功能、道路交通等因素。
4.3.5 村庄居住建筑用地应相对集中地进行规划布局。
4.3.6 村庄居住建筑的布局规划,应根据气候、用地条件和使用要求,确定居住建筑的类型、朝向、层数、间距和组合方式。
4.3.7 村庄居住建筑的间距和通道的设置应符合村庄防灾的要求。
4.4 生产建筑和仓储用地布局
4.4.1 生产建筑用地应选择在靠近电源、水源,对外交通方便的地段。协作密切的生产项目应邻近布置,相互干扰的生产项目应予以分隔。
4.4.2 农机站、打谷场等的选址,应方便田间运输和管理。
4.4.3 集中畜禽养殖场地的选址,应满足卫生和防疫要求,以布置在村庄常年盛行风向的侧风位,通风、排水条件良好的地段,并应与村庄保持一定防护距离。
其中:小型养鸡场(养殖规模为200~10000只)卫生防护距离为100~200m,大中型养鸡场(养殖规模为10000~200000只)卫生防护距离为200~600m;小型养猪场(养殖规模为500~1000头)卫生防护距离为200~800m,大型养猪场(养殖规模为10000~25000头)卫生防护距离为800~1000m。
4.4.4 兽医站宜布置在村庄边缘。
4.4.5 仓库及堆场用地的选址,应按存储物品的性质确定,并应设在村庄边缘、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段。粮、棉、木材、油类、农药等易燃易爆和危险品仓库与厂房、居住建筑等的距离应符合重庆市城乡规划导则《仓储用地规划》和《工业用地规划》分册中防火和安全的有关规定。
4.5 绿化规划
4.5.1 村庄绿化规划应根据当地的地理环境条件和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合理布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地,与村庄周围的山体绿化、滨水绿化、大地绿化形成绿地系统。
4.5.2 村庄绿化以四旁绿化布局为主,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培育乡土树种。应结合院坝等公共活动场地布局公共绿地,宜在村庄规划周边设置连续的绿化带,界定村庄建设范围。
4.5.3 应根据卫生和安全防护的要求,规划布置水源保护区防护绿地、集中养殖场的卫生隔离绿带等。
4.5.4 村庄公共绿地在建设用地中的比例宜符合本导则3.4.1的规定。
4.5.5 对村庄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影响的邻近地域,包括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垃圾填埋场地应统筹进行环境绿化规划。
5. 村庄公共建筑用地规划
5.1 布局原则
5.1.1 村庄公共建筑包括村庄管理、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文化体育和商业服务等六类。村庄公共建筑应集中布局。
5.1.2 村庄公共建筑,除学校和卫生室以外,宜集中布置在位置适中、内外联系方便的地段。商业服务建筑宜布置在村庄人口集中和交通方便的地段。
5.1.3 行政村村委会所在的村庄宜布局村级公共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建筑面积控制在200m2左右,篮球场面积控制在420m2左右,并可与村小运动场或村民公共院坝混合使用。
5.1.4 学校用地应设在阳光充足、环境安静的地段,距离铁路干线应大于300m,主要入口不应开向过境公路。初级中学和小学的布局和规模应按照上位规划对教育设施的规划要求确定。
5.1.5 村五保家园应布置在环境好,相对安静的位置,有条件的可与相邻村联合设置。
5.1.6 市场设施用地应综合考虑交通、环境与节约用地等因素进行布置。
5.1.7 市场设施用地的选址应有利于人流和商品的集散,并不得占用公路、主要干路、车站、码头、桥头等交通量大的地段。
5.2 配置标准
5.2.1 村庄按规划集聚规模分为:大中型村庄和小型村庄。大中型村庄规划规模为1000人以上,小型村庄规划规模200~1000人。
5.2.2 大中型村庄或中心村村委会所在地,可设置较为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其服务半径一般宜为1.5~2.0km。
5.2.3 大中型村庄公共建筑配置标准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表5.2.3 大中型村庄公共建筑配置标准
类别
建筑名称
配置要求
村庄管理
村庄管理用房
建筑面积100~200m?左右,含警务、社保、医保等用房
教育
托幼(儿)园
生均占地面积10m?左右
类别
建筑名称
配置要求
教育
小学
小学的布点和规模应根据上位规划对教育设施的规划要求确定,生均占地面积为13~18m2
医疗卫生
卫生站
建筑面积50~100m2
社会保障
五保家园
按人均0.1~0.3m2的标准设置
文化体育
文化活动室
含科技服务点,建筑面积100~200m2
图书馆
建筑面积为50~100m2
全民健身设施
结合小广场、集中绿地设置,用地面积一般不少于420m2
商业服务
市场设施
占地面积50~200m2
放心店
建筑面积50m2左右
邮政、储蓄代办点
结合商业服务建筑设置
5.2.4 村庄公共建筑应按照标准化的要求设置,统一形象标识和设施标准。
5.2.5 小型村庄公共建筑配建标准应符合表5.2.5的规定。
表5.2.5 小型村庄公共服务建筑配置表
类别
建筑名称
配置要求
村庄管理
村委会办公室
建筑面积100~200m2左右,含警务、社保、医保等用房
教育
小学
小学的布点和规模应根据上位规划对教育设施的规划要求确定,生均占地面积为13~18m2
医疗卫生
卫生室
建筑面积50m2
社会保障
五保家园
按人均0.1~0.3m2的标准设置
文化体育
文化活动室
含科技服务点,建筑面积50~100m2
小型运动场(篮球场)420 m2
商业服务
放心店
建筑面积50m2左右
6. 村庄道路和竖向规划
6.1 规划原则
6.1.1 村庄道路交通规划应根据村庄用地布局、交通特征,结合自然条件与现状特点,确定道路交通系统,并有利于建筑布置和管线敷设。
6.1.2 位于文化娱乐、商业服务等公共建筑前的路段,应设置必要的人流集散场地、绿地和停车场地。
6.2 规划技术指标和等级
6.2.1 村庄对外道路规划的技术指标和等级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表6.2.1 村庄对外道路规划技术指标
规划技术指标
道路等级
主村道
次村道
人行便道
路面硬化宽度(m)
5~7
2.5~5
0.6~1.5
6.2.2 村庄内部道路规划的技术指标和等级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表6.2.2 村庄内部道路规划技术指标
规划技术指标
道路等级
干路
支路
巷路
道路红线宽度(m)
8~10
4.5~6
1~2
车行道宽度(m)
4~7
3~4
每侧人行道宽度(m)
1.0~1.5
0~1
6.3 建设用地的竖向规划
6.3.1 村庄建设用地的竖向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确定建筑物、构筑物、场地、道路、排水沟等的规划标高。
2 确定地面排水方式及排水构筑物。
3 进行土方平衡及挖方、填方的合理调配,确定取土和弃土的地点。
6.3.2 村庄建设用地的竖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宜保留原有绿地和水面。
2 有利于地面水排除,并应符合防洪的要求。
3 减少土方工程量。
4 建筑用地的标高应与道路标高相协调,高于或等于邻近道路的中心标高。
5 村庄的地面排水,应根据地形特点、降水量和汇水面积等因素,划分排水区域,确定坡向、坡度和管沟系统。
6 道路纵坡宜控制在8%以内,特殊情况下道路纵坡设计速度小于10km/h时,最大纵坡可控制在12%以内,经技术经济论证最大坡度可增加1%,但最大坡长不得大于200m。
7. 村庄给水规划
7.1 一般原则
7.1.1 给水工程规划必须从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经济合理。
7.1.2 给水工程规划应符合区县城乡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近、远期相结合。
7.1.3 合理利用、优化配置水资源,优先保证优质水源供生活饮用。水资源利用规划应依据本地区发展规划、经济状况和水量需求,统筹规划,分期实施。
7.1.4 给水处理工艺规划应根据农村的经济水平和管理水平,力求安全可靠,操作管理方便;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必须经过工程实践和技术鉴定。
7.1.5 在地震以及其它特殊地质构造地区进行农村给水工程规划,尚应按现行的有关规范的规定执行。
7.1.6 村庄给水规划应合理用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7.2 集中供水量的预测标准
7.2.1 村庄给水工程规划供水能力,即最高日的用水量,应包括:生活用水量、村镇工业用水量、畜禽饲养用水量、公共建筑用水量、消防用水量、其它用水量等。
7.2.2 生活用水量可按照表7.2.2中所规定的用水规定额计算。当实际生活用水量与表7.2.2有较大出入时,可按当地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适当增减。
表7.2.2 村庄生活用水定额
给水设备类型
最高日用水量(L/人.d)
时变化系数
从集中给水龙头取水
20~30
3.5~2.0
户内有给水龙头无卫生设备
30~70
3.0~1.8
户内有给水排水,卫生设备,无淋浴设备
40~100
2.5~1.5
户内有给水排水、卫生设备和淋浴设备
100~140
2.0~1.4
注:采用定时给水的时变化系数应取5.0~3.2。
7.2.3 村镇工业用水量应依据有关行业、不同工艺现行用水定额确定。
7.2.4 畜禽饲养用水量可按表7.2.4计算。表7.2.4中的用水定额未包括卫生清扫用水。
表7.2.4 主要畜禽饲养用水定额
类别
用水定额
类别
用水定额
马 40~50L/(头·天)
羊 5~10L/(头·天)
牛 50~120L/(头·天)
鸡 0.5~1.0L/(只·天)
猪 20~90L/(头·天)
鸭 1.0~2.0L/(只·天)
7.2.5 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量应按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计算。公共建筑也可按居住建筑生活用水量的8%~25%进行估算。
7.2.6 生产用水量应包括村镇工业用水量、畜禽饲养用水量和农业机械用水量。
7.2.7 管网漏失水量及未预见水量,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5%~25%计算。
7.3 水源的选择
7.3.1 水源水量应充足,卫生条件好、便于卫生防护。
7.3.2 水源水质符合要求时,优先选用地下水;作为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质应满足建设部《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2-93)规定的二级水源水质标准。若限于条件需要利用不满足二级水源水质标准的水源,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
7.3.3 取水、净水、输配水设施应安全经济,具备施工条件。
7.3.4 选择地下水作为给水水源时,不得超量开采;选择地表水作为给水水源时,其枯水期的供水量保证率不宜低于90%。
7.4 水源保护区范围和卫生防护要求
7.4.1 地下水水源的取水构筑物的卫生防护范围,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取水构筑物的型式和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确定。在集中供水的水源井的防护区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性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壤的活动。粉砂含水层井的周围30m,砾砂含水层井的周围400~500m为防护区。
7.4.2 分散式供水的公用的水源井周围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等污染源,在水源井上水和上坡方向应根据坡度加大控制范围。
7.4.3 用于集中供水的河流取水点周围100m的水域内,禁止捕捞、停靠船只、游泳等任何活动,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内,不得排放工业废水;取水点上游5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内,不得排放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或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灌溉农田及施用有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应从事大规模集中放养畜禽等活动。
7.4.4 供生活饮用的水库和湖泊,应视具体情况,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沿岸划为卫生防护地带,其防护措施与7.4.3要求相同。
7.5 集中给水系统的布置
7.5.1 在集中供水水厂生产区应设置固定的标志,在水厂生产区外围10m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并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
7.5.2 干管的布置方向应与给水的主要服务方向一致。干管应在规划路面以下,沿村庄主要街道布置,以最短距离向用户供水,保证用户有足够的水量和水压。
7.5.3 设有给水管网的村庄,其工厂、仓库、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宜设置室外消防给水。
7.5.4 给水干管最不利点的最小服务水头,单层建筑物可按5~10m计算,建筑物每增加一层应增压3m。
7.6 分散式给水系统的布置
7.6.1 可选择深井手动泵给水系统或雨水收集给水系统。
7.6.2 无给水管网的村庄,其消防给水应充分利用江河、湖泊、堰塘、水渠等天然水源,并应设置通向水源地的消防车通道和可靠的取水设施。利用天然水源时,应保证枯水期最低水位和冬季消防用水的可靠性。
7.6.3 供水分散、井深较浅、取水量小的井位选择,可按单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使用、保护条件确定。
7.6.4 在干旱缺水地区,可建造雨水收集给水系统。该系统包括雨水收集场、净化构筑物、贮水池和取水设备。可根据需要和当地条件,联户供水或按户供水。
8. 村庄排水规划
8.1 排水量预测标准
8.1.1 村庄排水量预测应包括对污水量、雨水量的预测,污水量应包括生活污水量和生产污水量。
8.1.2 村庄生活污水量可按生活用水量的75%~90%进行计算。
8.1.3 生产污水量及变化系数应按产品种类、生产工艺特点和用水量确定,也可按生产用水量的75%~90%进行计算。
8.2 排水体制规划
8.2.1 村庄排水体制应选择雨污分流制。条件不具备的小型村庄可选择合流制,但在污水排入系统前,应因地制宜地采用化粪池、生活污水净化池、沼气池、生化池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
8.3 污水处理设施规划
8.3.1 村庄生活污水宜经集中处理排放,减轻水环境污染;有条件的村庄污水集中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三级标准;污水用于农田灌溉,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
8.3.2 距离城镇较近,或利于污水集中收集的村庄宜充分依托城镇污水处理系统进行集中处理。生活污水的处理,宜采用操作简单、运行维护方便、经济可行的生物处理工艺。污水处理设施的位置应选在村庄的下游,靠近受纳水体或农田灌溉区。用地充足的村庄可充分利用自然湿地的净化功能,采用湿地处理系统。
8.3.3 居住分散的偏远地区,宜采用净化沼气池、生化池、双层沉淀池或化粪池等进行处理。
8.3.4 生产废水的处理设施,应与生产设施建设同步进行。
8.4 排水管网规划
8.4.1 排水管渠应以重力流为主,宜顺坡敷设,不设或少设排水泵站。
8.4.2 排水干管应布置在排水区域内地势较低或便于雨、污水汇集的地带。
8.4.3 排水管道宜沿规划道路敷设,并与道路中心线平行。
8.4.4 截流式合流制的截流干管宜沿受纳水体岸边布置。
8.4.5 布置排水管渠时,雨水应充分利用地面径流和沟渠排除;污水应通过管道或暗渠排放。位于山边的村庄应沿山边规划截洪沟或截流沟,收集和引导山洪水排放。
9. 村庄供电规划
9.1 规划原则
9.1.1 村庄供电工程规划应包括预测村庄所在地域范围内的供电负荷,确定电源和电压等级,布置供电线路,配置供电设施。
9.1.2 村庄电力设施规划,应充分考虑其运行噪音、电磁波对村庄的干扰和影响。
9.1.3 村庄配电房的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m2左右。
9.1.4 供电变压器容量的选择,应根据服务范围内的生活用电、生产设施用电和农业用电负荷确定。
9.2 电量预测标准
9.2.1 村所在地域范围供电负荷的计算,应包括生活用电、生产设施用电和农业用电负荷。
9.2.2 村庄供电负荷预测按规划人均指标取值:村庄人均生活用电量指标为250~1000kwh/(人·年)。
9.2.3 生产设施用电负荷可按单位产品的用电负荷计算,农业用电负荷可按每亩用电负荷计算。
9.3 线路布置
9.3.1 村庄电力电线宜沿公路、村庄道路布置。
9.3.2 村庄电力电线宜采用同杆并架的架设方式。
9.3.3 村庄电力走廊不应穿过村庄住宅、危险品仓库等地段,应避开易受洪水淹没、河岸塌陷、滑坡的地区。
9.3.4 村庄电力电线应减少交叉、跨越,避免对弱电的干扰。
9.3.5 村庄变电站或开闭所出线宜将工业线路和农业线路分开设置。
10. 村庄电信规划
10.1 规划原则
10.1.1 村庄电信规划应符合区县城乡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
10.1.2 村庄电信规划应包括确定电信设施的位置、规模、设施水平和管线布置。
10.1.3 电信设施规划宜靠近上一级电信局来线一侧,应设在容量负荷中心。
10.1.4 电信设施应设在环境安全、交通方便,符合建设条件的地段。
10.2 需求预测标准
10.2.1 村庄电信规划应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定电话普及率和百人拥有的电话机部数。
10.2.2 村庄固定电话安装规划普及率应为40门/百人。有线电视用户应按1线/户的入户率标准进行规划。
10.3 电信设施的布置
10.3.1 村庄电信工程设施应避开易受洪水淹没、河岸塌陷、滑坡的地区。
10.3.2 村庄电信工程设施应便于架设、巡察和检修。
10.3.3 村庄电信工程设施宜设在电力线走向的道路另一侧。
11. 村庄燃料规划
11.1 规划原则
11.1.1 村庄燃料规划应符合区县城乡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
11.1.2 燃料规划应密切结合村庄的规模、生活水平和发展条件,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11.1.3 坚持村庄燃料选择多元化,集中与分散供给相结合,政府引导与本地积极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11.1.4 距气源近、用户集中的村庄应依托城镇供气;距气源较远的大中型村庄燃料可以罐装液化石油气为主;散居农户和偏远地区的村庄,提倡使用沼气,推广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使用,结合垃圾、粪便、桔杆等有机废物的生化处理,因地制宜的搞好分散式或相对集中式的沼气池建设,变废为宝,综合利用。
11.2 需求预测标准
11.2.1 村庄燃料规划应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定燃料需求标准。
11.2.2 村庄燃料需求预测标准:村庄居民天然气生活用气量指标为0.5~0.9m3/户·日;液化石油气生活用气量指标为0.4~0.8kg/户·日。
11.3 供应设施布置
11.3.1 因地制宜的选择村庄燃料供应方式,优化村庄燃料供应设施布局。
11.3.2 村庄燃料供应设施规划选址应避开易受洪水淹没、河岸塌陷、滑坡的地区。
11.3.3 采用燃气管道供应的村庄,管道布置宜采用环状与枝状相结合的方式。
12. 村庄环卫设施规划
12.1 规划原则
12.1.1 应满足村庄发展总体需要,满足村庄用地布局、环境保护和村庄景观要求,有利于农村地区人口、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12.1.2 应符合区县城乡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
12.1.3 应贯彻村庄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资源化利用、减量化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原则。
12.1.4 应实现村庄垃圾分类收集,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鼓励建立资源回收系统。
12.1.5 有条件的大中型村庄垃圾收集、处理尽量采用“村舍收集、乡镇集中、区县处理”的原则,实现村庄生活垃圾集中收运和处理。
12.2 布置原则
12.2.1 村庄环境卫生设施的布置应满足区域整体环境需求。有条件的村庄尽量依托城镇环卫设施,实现垃圾运输密闭化、垃圾处理无害化、粪便排放管道化、环卫作业机械化,逐步推行源头削减计划。
12.2.2 因地制宜地选择村庄垃圾处理处置方式。距城镇近、居住相对集中的村庄尽量依托城镇垃圾处理系统,采取卫生填埋或焚烧等方式进行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偏远山区或散居的地区生活垃圾宜采取堆肥等无害化处理手段。
12.2.3 结合村庄当地条件,建造便于清除粪便、防蝇、防臭、防渗漏的户厕和公厕。根据当地的用肥习惯,采用沼气化粪池、沼气净化池、化粪池、高温堆肥等多种形式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
12.3 规划标准
12.3.1 根据村庄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村庄环卫设施规划标准(见表12.3.1)。
表12.3.1 环卫设施配置标准
环卫设施名称
配置要求
卫生防护距离
公厕
建筑面积30m2左右,与市场设施或公交站配套设置。
—
化粪池
—
30m
垃圾桶
每户配备一个垃圾桶,由农户自行将生活垃圾分类
—
垃圾箱
乡村旅游区每50~100m设置一个,其它地区每100~150m设置 一个
—
垃圾收集点
服务半径不大于300m,原则上每村设置一个
—
注:(1)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污染源的边缘至居住建筑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
(2)在严重污染源的卫生防护距离内应设置防护林带。
13. 村容村貌规划
13.1 规划原则
13.1.1 地域性原则:村庄风貌规划应体现村的自然环境特征,体现地域人文精神,传承地方文化与民风民俗,因地制宜地创造出具有时代特点和地域特征的村庄风貌。
13.1.2 生态性原则:将先进的生态理念和生态技术运用到村庄风貌规划中去,构建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村庄。
13.1.3 经济性原则:从村庄风貌建设的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等方面引导建设节约型村庄。
13.1.4 社会性原则:风貌规划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实行公示制度,提倡公众参与设计、建设和管理,促进人际交往和文明建设。
13.1.5 适用性原则:针对村庄的实际情况,在设计中明确风貌建设的适用技术,使设计切实可行。
13.1.6 继承性原则:在保护村庄历史文化遗产的前提下,建设充满活力的现代化村庄。处理好继承与发展,发展与创新的关系。
13.2 规划要求
13.2.1 村容村貌规划应挖掘不同地域不同文化村庄的自然环境、历史文化、民俗民风的特点,提炼出重庆市不同地区村庄风貌空间特色、景观特色、地方特色、民族特色。
13.2.2 村容村貌规划作为村庄整治的主要依据,近期以“三建、四改、五提高”为主要规划内容,指导村庄整治。
13.2.3 风貌规划应客观真实地反映村庄历史,继承发扬历史风貌的精华,为风貌创新提供依据。从节能、节地、节水和节材的角度,体现循环经济模式下的风貌规划理念。
13.2.4 风貌规划应结合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运用,创造性的探索适合本地的建筑风貌特色。
14. 村庄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14.1 规划原则
14.1.1 村庄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必须体现历史的真实性、生活的延续性、风貌的完整性,贯彻科学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14.1.2 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各类文物保护建筑和近现代优秀建(构)筑物和遗址,规划建设中必须进行相应的保护,对现已破损的应按原貌进行修缮和恢复。
14.1.3 应结合经济、社会和历史背景,全面深入调查村庄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和现状,依据其历史、科学、艺术等价值,确定保护的目标、具体保护的内容和重点。
14.2 规划要求
14.2.1 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名村和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街巷应划定风貌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区、风貌控制区、协调发展区三个层次,制定相应的保护管制措施。
14.2.2 村庄历史文化保护规划保护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 历史空间格局和传统建筑风貌;
2 与历史文化密切相关的山体、水系、地形、地物、古树名木等要素;
3 反映历史风貌的其他不可移动的历史文物,体现民俗精华、传统庆典活动的场地和固定设施等。
14.2.3 保护范围边界划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l 确定文物古迹或历史建筑的现状用地边界应包括:
1) 街道、广场、河流等处视线所及范围内的建筑用地边界或外观界面;
2) 构成历史风貌与保护对象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边界。
2 保存完好的村庄应整体划定为保护范围。
14.2.4 村庄历史文化保护范围内应严格保护该地段的历史风貌,维护其整体格局及空间尺度,并应制订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维修、改善与整治方案,以及重要节点的整治方案。
14.2.5 协调发展区内的新建建筑应进行严格的风貌控制,其体量、形式、材质、色彩均应与传统风貌协调一致,应继承和发扬地方传统建筑文化特色。
14.2.6 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传统街巷,其道路铺装、建筑形式、空间特征、建筑小品及细部装饰等,均应按照原貌保存和修缮。
14.2.7 对遗存的古树名木、河道沟渠、林地、湿地等自然、人工地物地貌进行有效保护,杜绝随意砍伐、更改和挖填行为。
14.2.8 除以上村庄物质文化遗存要素外,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非物质遗存,如民风民俗、传说、典故、音乐、技艺、饮食等传统文化及其空间要素,应通过建设乡村民俗博物馆等方式进行传承和延续。
14.2.9 村庄历史建筑的复兴,包括继续原有建筑用途,如寺庙、园林等,和改变原有建筑用途,如可改作博物馆、文化设施或旅游服务设施等。
14.2.10 村庄历史建筑的改造,包括建筑墙体、门窗、屋顶改造。应保留建筑中体现历史风貌最主要的要素,如立面、屋顶、墙面材料、结构、外观色彩和建筑构件等。
15. 村庄防灾减灾规划
15.1 消 防
15.1.1 村庄消防必须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以人为本、科学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规划原则。
15.1.2 村庄的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和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应纳入村庄的总体和建设规划。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应同时规划,并宜采用消防、生产、生活合一的给水系统。
15.1.3 生产和储存有爆炸危险物品的厂房,应在村庄边缘以外单独布置,并满足有关安全规范的要求。打谷场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应布置在村庄边缘并靠近水源的地方。打谷场面积不宜大于2000m2,打谷场之间及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15.1.4 村庄消防车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60m。消防车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并应与其他公路线连通,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3.5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8m。当栈桥等障碍物跨越道路时,净高不应小于4m。
15.1.5 无给水管网的村庄,消防给水应充分利用江河、湖泊、堰塘、水渠等天然水源,并应设置通向水源地的消防车通道和可靠的取水设施。利用天然水源时,应保证枯水期最低水位和冬季消防用水的可靠性。
15.1.6 设有给水管网的村庄及其工厂、仓库、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宜设置室外消防给水。无天然水源或给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时,宜设消防水池,消防水池须不小于50 m3。
15.1.7 村庄建筑的规划间距和通道的设置应符合村庄防灾的要求。村庄规划应设消防室,面积不小于20m2。
15.1.8 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其间距不宜大于120m。消火栓与房屋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当有困难时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1.5m。
15.2 地质灾害防治
15.2.1 地质灾害防治应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15.2.2 村庄规划选址应避开易灾地段,特别是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和高易发地区,应避免房屋选址在山区的冲沟地区和滑坡易发地区,以及危岩下方。村庄建设应防止高挖深填。
15.2.3 泥石流防治应采取防治结合、以防为主;避让、拦排结合、以排为主的方针,并采用生物措施、工程措施及管理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15.3 防 洪
15.3.1 村庄防洪应与当地江河流域、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绿化造林等的规划相结合,统一整治河道,修建堤坝等防洪工程设施。
15.3.2 山洪防治应充分利用山前水塘、洼地滞蓄洪水,以减轻下游排洪渠道的负担。
15.3.3 规划在山边布局的村庄应沿山边布置截洪沟或截流沟,避免山上雨水直接冲刷建筑基础。沟断面面积应根据集雨面积和暴雨强度进行专门设计。
15.3.4 村庄应按10~20年一遇洪水位防洪标准设防。
15.4 抗震和防气象灾害
15.4.1 村庄抗震防灾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
15.4.2 村庄防雷减灾工作,应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
15.4.3 村庄建筑物规划布局应避开雷电高易发地区。村庄建筑应按照有关防震要求进行建设。
15.4.4 易形成风灾地区的村庄规划应避开与风向一致的谷口、山口等易形成风灾的地段并在迎风方向规划密集型的防护林带。
16. 名词解释
16.0.1 村 庄
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
16.0.2 大中型村庄
指具有一定规模,具备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现代农村居民聚居区,包括规划保留的集镇。新建大中型村庄一般应在中心村或由几个相邻的村共同建设,规模在1000~4000人。
16.0.3 小型村庄
在现有农村居民点中选择的相对集中发展的居民点,规模小于大中型村庄,具有一定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模在200~1000人左右。
16.0.4 镇乡总体规划
按照重庆市确定的二阶段三层次的城乡规划体系,在镇乡人民政府行政地域内,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区县政府审批,主要解决优化镇域空间资源配置问题的规划。
16.0.5 主城九区
是指重庆市辖区内的渝中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江北区、渝北区、北碚区、巴南区。
16.0.6 村庄居住建筑用地
村庄规划区内,以居住为主要功能的建设用地。
16.0.7 公共建筑用地
村庄规划区内,为村庄服务的行政管理、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文化体育和商业服务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16.0.7 生产建筑用地
村庄规划区内独立设置的各种生产设施的建设用地。
16.0.8 仓储用地
村庄规划区内的仓库、堆场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16.0.9 对外交通用地
村庄对外交通联系设施的建设用地。
16.0.10 道路广场用地
村庄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16.0.11 公用工程设施用地
村庄的各类公用工程和环卫设施以及防灾设施的建设用地。
16.0.12 绿 地
各类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含隔离带);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附属绿化用地。
16.0.13 中心村
镇乡规划中确定的设有兼为周围村服务的公共设施的村。
16.0.14 水域及其他用地
包括规划范围内的水域、农林种植地、牧草地、闲置地和特殊用地。
16.0.15 村庄用电负荷
在村庄内,所有用电户在某一时刻实际耗用的有功功率之总和。
16.0.16 村庄供电电源
为村庄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电源变电所(站)的总称。
16.0.17 “三建、四改、五提高”
重庆市新农村建设提出的要求,是指建优势产业、建基本农田、建公共设施,改建乡村道路、改建人畜饮水、改造农民房舍、改造人居环境,提高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素质、提高社保能力、提高民主管理水平、提高乡风文明程度。
附录A 村庄用地汇总表
A.0.1 村庄用地计算汇总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表A.0.1 村庄用地汇总表
分类代号
用地名称
现状 年
规划 年
面积
(hm2)
比例
(%)
人均
(m2/人)
面积
(hm2)
比例
(%)
人均
(m2/人)
R
居住建筑用地
C
公共建筑用地
M
生产建筑用地
W
仓储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U
公用工程设施用地
G
绿地
村庄建设用地
E
水域和其他用地
村庄规划范围用地
本导则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
“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
补充说明
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把村庄规划列为五类法定规划之一。截止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专门的村庄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村庄规划导则的技术内容框架主要依据了新版《城乡规划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1. 总 则
1.0.1~1.0.4 地处城市和镇规划近中远期及其远景发展建设用地以内的行政村的村庄规划不适用于本标准。这类村庄的规划与建设管理应依据城市(镇)政府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照城市和镇的规划标准进行统筹建设。
2. 村庄建设用地选择与新建村庄选址
2.1 村庄建设用地选择
2.1.1~2.1.10 村庄规划的一般原则,参照《重庆市村级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和《村镇规划标准》的有关内容确定。
2.2 新建村庄选址
2.2.1~2.2.5 新建村庄选址条文内容参照《成都市农村新型村庄规划建设标准》、《村镇规划标准》的相关内容,并结合重庆实际确定。
3. 村庄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1 一般规定
3.1.1~3.1.2 参照《镇规划标准》的大类确定村庄用地分类条文内容。
3.2 村庄宅基地标准
3.2.1 村庄人均宅基地面积标准条文内容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确定。
3.3 村庄建设用地标准
3.3.1 村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条文内容参照市建委《重庆市农村康居工程建设技术导则(试行)》规定的标准:以非耕地为主建设的村庄,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80~100m2;对以占用耕地建设为主或人均耕地面积为0.7亩以下的村庄,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为60~80m2。同时考虑到以下因素适当进行了修订:
成都市的农村新型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平坝地区60~70m2/人,丘陵地区宜为70~80m2/人,山区宜为80~90m2/人。
《浙江嘉兴市域总体规划(2005-2020)》乡村建设用地人均标准为150m2/人。
考虑到上述情况,本标准的村庄建设用地人均标准为:以非耕地为主建设的村庄,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80~110m2;对以占用耕地建设为主或人均耕地面积为0.7亩以下的村庄,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为60~90m2。
考虑到新建村庄可以紧凑发展,所以用地标准适当降低。而对现状人均乡村建设用地已超过150m2的村庄,又在原村庄基础上扩展的大中型村庄,对规划用地标准提出了上限控制要求,不得超过人均150m2。
3.4 村庄建设用地构成
3.4.1 村庄建设用地构成标准条文内容参照《村镇规划标准》,并结合对重庆市农村的实际调研确定。
4. 村庄规划布局
4.1 村庄规划区范围
4.1.1 村庄规划区范围条文内容按照《城乡规划法》确定。
4.2 布局原则
4.2.1~4.2.7 村庄规划布局原则条文内容参照《重庆市村级规划编制导则(试行)》、《镇规划标准》、《村镇规划卫生标准》和《成都市农村新型村庄规划建设标准》的有关内容,并结合重庆的实际确定。
4.3 居住建筑用地布局
4.3.1~4.3.7 村庄居住建筑用地布局条文内容参照《镇规划标准》、《村镇规划标准》、《村镇规划卫生标准》、《重庆市村级规划编制导则(试行)》、《重庆市区县新农村总体规划编制导则》、《重庆市农村康居工程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的相关内容,并结合重庆的实际确定。
4.4 生产建筑和仓储用地布局
4.4.1~4.4.5 村庄生产建筑和仓储用地布局条文内容参照《镇规划标准》、《村镇规划标准》、《村镇规划卫生标准》的相关内容,并结合重庆的实际确定。
4.5 绿化规划
4.5.1~4.5.5 村庄绿化规划条文内容参照《镇规划标准》、《村镇规划标准》的相关内容,并结合重庆的实际确定。
5. 村庄公共建筑用地规划
5.1 布局原则
5.1.1~5.1.7 村庄公共建筑用地布局条文内容参照《重庆市村级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和《镇规划标准》、《村镇规划标准》、《村镇规划卫生标准》的相关内容,并结合重庆的实际确定。
5.2 配置标准
5.2.1~5.2.5 村庄公共建筑配置标准参照《重庆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标准》对“一校三室一园”的要求制定。对具体的规模分级,考虑到重庆市村平均规模为1000~3000人左右,按大中型村庄和小型村庄两种居住形态进行分别配置。村庄公共建筑参照《重庆市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研究》的相关内容,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6. 村庄道路和竖向规划
6.1 规划原则
6.1.1~6.1.2 村庄道路规划原则参照《镇规划标准》、《村镇规划标准》、《重庆市村级规划编制导则(试行)》、《重庆市区县新农村总体规划编制导则》、《重庆市农村康居工程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的相关内容,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6.2 规划技术指标和等级
6.2.1~6.2.2 村庄道路规划技术指标和等级
原《村镇规划标准》对村镇道路规划技术指标和级别的规定见下表。此表相对较为复杂,使用过程中发现与重庆的实际情况出入较大。
村镇道路规划技术指标表
规划技术指标
村镇道路级别
一
二
三
四
计算行车速度(km/h)
40
30
20
—
道路红线宽度(m)
24~32
16~24
10~14
—
车行道宽度(m)
14~20
10~14
6~7
3.5
每侧人行道宽度(m)
4~6
3~5
0~2
0
道路间距(m)
≥500
250~500
120~300
60~150
编制小组在重庆市辖区内对农村道路状况进行了专题调研,汇总情况如下:
村道路情况调研汇总
位置
村道(m)
步行道(m)
渝北区菜湾村
4.0
0.6~1.8
北碚区前进村
4.6
0.6
北碚区瓦房子村
4.5
2.1
梁平县太平村
3.5
1.0
欧洲农村
3.0
0
本导则参照《重庆市村级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结合重庆市的实际,对村庄道路的技术标准和等级进行了重新规定。
考虑到欧洲农村“通过减少道路总长度和宽度来减少道路整体铺装面积”,减少资源消耗的发展趋势。本标准调低了次村道的上限宽度和主村道的下限宽度。
6.3 建设用地的竖向规划
6.3.1~6.3.2 条文内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村镇规划标准》和《成都市新农村规划标准》确定。
7. 村庄给水规划
7.1 一般原则
7.1.1~7.1.6 村庄给水一般原则条文内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镇规划标准》、《村镇规划标准》、《村镇规划卫生标准》和《重庆市村级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相关内容,并结合重庆的实际确定。
7.2 集中供水量的预测标准
7.2.1~7.2.7 集中供水量的预测标准条文内容参照重庆市建委《重庆市农村康居工程建设技术导则(试行)》规定的标准确定。村庄生产、生活用水量标准按《农村给水设计规范》制定,消防给水标准按《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六章消防给水制定。
7.3 水源的选择
7.3.1~7.3.4 水源的选择条文内容参照《农村给水设计规范》、《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村镇规划标准》、《村镇规划卫生标准》的相关内容,并结合重庆的实际确定。
建设部《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规定一级水源水是指:水质良好。地下水只需消毒处理,地表水经简易净化处理(如过滤)、消毒后即可供生活饮用者。二级水源水是指:水质受轻度污染。经常规净化处理(如絮凝、沉淀、过滤、消毒等),其水质即可达到国家标准,可供生活饮用者。
7.4 水源保护区范围和卫生防护要求
7.4.1~7.4.4 水源保护区范围和卫生防护要求参照《镇规划标准》、《村镇规划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相关内容,并结合重庆的实际确定。
7.5 集中给水系统的布置
7.5.1~7.5.4 集中给水系统的布置条文内容参照《农村给水设计规范》和《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内容,并结合重庆的实际确定。
7.6 分散式给水系统的布置
7.6.1~7.6.4 分散式给水系统的布置条文内容参照《农村给水设计规范》、《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村镇规划标准》、《村镇规划卫生标准》的相关内容,并结合重庆的实际确定。
非集中供水区域内村庄应设置水泵房和储水池,可采用慢渗技术建立慢渗池对天然水源进行初级过滤。
8. 村庄排水规划
8.1 排水量预测标准
8.1.1~8.1.3 排水量预测标准条文内容参照《村镇规划标准》、《村镇规划卫生标准》、《重庆市农村康居工程建设技术导则(试行)》规定的标准制定。
8.2 排水体制规划
8.2.1 排水体制的确定条文内容按照《村镇规划标准》、《村镇规划卫生标准》的相关内容,并结合重庆的实际确定。
8.3 污水处理设施规划
8.3.1~8.3.4 村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三级标准执行。污水用于农田灌溉,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的规定。
8.4 排水管网规划
8.4.1~8.4.5 排水管网规划条文内容参照《村镇规划标准》、《村镇规划卫生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和《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的有关内容,并结合重庆的实际确定。
9. 村庄供电规划
9.1 规划原则
9.1.1~9.1.4 供电工程规划电量及设备预测原则参考《镇规划标准》的相关内容,并结合重庆的实际确定。
变电房建筑面积参照《成都市农村新型村庄规划建设标准》确定。
9.2 电量预测标准
9.2.1~9.2.3 供电工程规划电量预测标准参照《城市电力规划规范》4.3.2~4.3.5条的下限制定。
9.3 线路布置
9.3.1~9.3.5 供电线路的布置条文内容参照《镇规划标准》、《城市电力规划规范》的相关内容,并结合重庆农村的实际确定。
10. 村庄电信规划
10.1 规划原则
10.1.1~10.1.4 村庄电信规划条文内容参照《村镇规划标准》、《城市规划中的工程规划》的相关内容,并结合重庆的实际确定。
10.2 需求预测标准
10.2.1~10.2.2 电信需求预测参考《城市规划中的工程规划》的相关内容,并结合重庆的实际确定。
10.3 电信设施的布置
10.3.1~10.3.3 电信线路布置参照《城市规划中的工程规划》的相关内容,并结合重庆的实际确定。
11. 村庄燃料规划
11.1 规划原则
11.1.1~11.1.4 村庄燃料规划原则参照《城市规划中的工程规划》的相关内容制定。
11.2 需求预测标准
11.2.1~11.2.2 村庄燃料生活用气需求预测条文内容结合重庆农村地区实际,并选择低于《城市规划中的工程规划》资料中小城镇生活用气标准确定。其中天然气燃烧热值为36.22MJ/m3,液化气燃烧热值为108.44 MJ/m3,液化石油气比重2.5kg/ m3。
11.3 供应设施布置
11.3.1~11.3.3 供应设施布置条文内容参考《燃气输配》、《城市规划中的工程规划》的相关内容,并结合重庆的实际确定。
12. 村庄环卫设施规划
12.1 规划原则
12.1.1~12.1.5 村庄环卫设施规划应满足村庄发展总体需要,满足村庄用地布局、环境保护和村庄景观要求,条文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参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村镇规划标准》、《村镇规划卫生标准》并结合重庆的实际确定。
垃圾收集采取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原则,各村的集中居民点均应设立垃圾收集点。较大的集中村,服务半径不大于70m。参考《义乌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料汇编》并结合重庆的实际,确定村庄垃圾收集、转运、处理的原则和方式。
公厕主要服务于流动人口,所以建议设置在公交站点和市场设施附近,建筑面积30m2左右。
12.2 布置原则
12.2.1~12.2.3 村庄环境卫生设施的布置应满足区域整体环境需求。有条件的村庄尽量依托城镇环卫设施,实现垃圾运输密闭化,垃圾处理无害化,粪便排放管道化,环卫作业机械化,逐步推行源头削减计划。参考《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义乌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料汇编》的相关内容,并结合重庆的实际确定。
村庄粪便无害化处理参照《村镇规划卫生标准》的相关内容,并结合重庆的实际确定。
12.3 规划标准
12.3.1 村庄环卫设施规划标准参照《村镇规划卫生标准》的相关内容,并结合重庆的实际确定。《村镇规划卫生标准》规定的住宅用地与产生有害因素的乡镇工业、副业、饲养业、交通运输及农贸市场等场所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见下表。
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产生有害因素的设施
卫生防护距离(m)
养鸡场
规模200~10000只
100~200
养鸡场
规模10000~200000只
200~600
养猪场
规模500~1000头
200~800
养猪场
规模1000~25000头
800~1000
小型肉类加工厂
生产规模1500t/年
100
排氯化工厂
用氯600t/年
300
磷肥厂
生产规模40000t/年
600
氮肥厂
生产规模25000t/年
800
小钢铁厂
生产规模10000t/年
300
铅冶炼厂
生产规模3000吨/年
800
铁路
100
一~四级道路
100
四级以下机动车道
50
镇(乡)医院、卫生院
100
产生有害因素的设施
卫生防护距离(m)
集贸市场(不包括大牲口市场)
50
粪便垃圾处理场
500
垃圾堆肥场
300
垃圾卫生填埋场
300
小三格化粪池集中设置场
30
大三、五格化粪池
30
注:(1)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企业、场所的主要污染源的边缘至住宅建筑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
(2)在严重污染源的卫生防护距离内应设置防护林带。
(3)养鸡场、养猪场和肉类加工厂应采用暗沟或管道排污,应设置不透水的储粪池,最好就近采用沼气或其它适宜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4)凡生产规模不足或超过本标准规定的上述企业(场所)或有其它特殊情况者,其卫生防护距离由当地卫生监督部门参照本标准确定。
13. 村容村貌规划原则
13.1 规划原则
13.1.1~13.1.6 村容村貌规划原则条文内容按照《重庆市村镇风貌设计导则(试行)》的相关内容确定。
13.2 规划要求
13.2.1~13.2.3 条文内容参照《重庆市区县新农村总体规划编制导则》、《重庆市村镇风貌设计导则(试行)》、《重庆市农村康居工程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的相关内容确定。
14. 村庄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14.1 规划原则
14.1.1~14.1.3 目前我市还未开展历史文化名村的评定工作,国家层面已开展。村庄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原则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成都市农村新型村庄规划建设标准》和《镇规划标准》的相关内容,并结合重庆的实际确定。
14.2 规划要求
14.2.1~14.2.4 村庄历史文化保护规划要求按照《镇规划标准》的相关内容确定。
14.2.4~14.2.10条文内容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成都市农村新型村庄规划建设标准》和《镇规划标准》的相关内容,并结合重庆的实际确定。
15. 村庄防灾减灾规划
15.1 消 防
15.1.1 村庄消防工作方针和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确定。
15.1.2~15.1.8 村庄消防规划布局及消防给水规划参照《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村镇规划标准》、《城市规划中的工程规划》的相关内容,并结合重庆的实际确定。
关于“消防室不小于20m2,非集中供水区域的消防水池不小于50m3”的规定为重庆市消防局对新农村规划的要求。
15.2 地质灾害防治
15.2.1~15.2.3 地质灾害防治条文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参照《村镇规划标准》的有关内容,并结合重庆的实际确定。
防泥石流的规定参照《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和《防洪标准》的相关内容,并结合重庆的实际确定。
15.3 防 洪
15.3.1~15.3.4条文内容参照《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和《防洪标准》的相关内容,并结合重庆的实际确定。
15.4 抗震和防气象灾害
15.4.1~15.4.4 抗震和防气象灾害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参照《重庆市城市防灾减灾规划导则》的有关内容,并结合重庆的实际确定。
参考文献
一、国家技术标准、规范
1) 《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
2) 《农村住宅卫生标准》(GB9981-1998)
3) 《农村给水设计规范》(CECS82:96)
4) 《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18055-2000)
5)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
6)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87)
7)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
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9)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2-93)
10) 《防洪标准》(GB50201-94)
11)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
12)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13) 《城市电力工程规划规范》(GB50293-1999)
14)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
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发布)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发布)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发布)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4号发布)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发布)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令第11号发布)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发布)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
23)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发布)
24) 《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1999年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5) 《重庆市村级规划编制导则(试行)》(重庆市规划局)
26) 《重庆市区县新农村总体规划编制导则》(重庆市规划局)
27) 《重庆市村镇风貌设计导则(试行)》(重庆市建委)
28) 《重庆市农村康居工程建设技术导则(试行)》(重庆市建委)
三、相关资料
29) 《成都市农村新型村庄规划建设标准》(成都市规划局)
30) 《重庆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标准》(重庆市农办)
31)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6已废止)
32)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建设部)
33) 《重庆市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研究》(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34) 《义乌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料汇编》(义乌市规划局,义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35) 《城市规划中的工程规划》(王炳坤,天津大学出版社)
36) 《燃气输配》(“十五”规划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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