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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33:25
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民政部等
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建保[2008]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为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工作,经国家统计局同意,现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报表制度》)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住房保障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是建立住房保障体系的基础性工作,对于科学制定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安排住房保障资金和建设用地等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建设(住房保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出发,充分认识住房保障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保证住房保障统计工作顺利实施。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落实专门人员和工作经费,具体承担统计任务,切实负起牵头责任。

  二、认真做好数据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各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统计法》和《报表制度》规定,建立健全统计制度,落实统计责任,主动协调相关部门,认真做好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工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向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及时提供资金、土地、建设项目等有关数据,确保数据完整、统一。要加强统计资料的分析利用,及时编写统计分析报告,客观反映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为完善政策、改进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三、及时做好统计报表汇总和报送工作

  各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通过住房保障统计报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逐级审核汇总,逐级报送统计报表。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利用信息系统填写统计报表,形成电子文件,报市(地、州)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市(地、州)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县(市)统计报表审核、汇总后,报省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省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对全省报表审核、汇总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在上报统计报表的同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本报表制度从2008年起施行。省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上报报表的时间,季报报表为季后15日前,年报报表为年后2月底前。2007年年报报表和2008年第1季度、第2季度报表,请于7月15日前一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把住房保障统计工作情况作为规范化管理考核的内容,纳入考核制度并进行通报。各地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监督管理司。

  附件:1、《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

     2、《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执行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0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
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8年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
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目 录

第一部分 总说明2
第二部分 报表目录3
第三部分 调查表式4
一、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情况4
二、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情况5
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情况6
四、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户数、人数情况7
五、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户数、人数情况8
六、廉租住房建设投资、竣工(筹集)、配租情况9
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竣工、销售情况10
八、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支出情况11
第四部分 统计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12
一、保障条件、标准指标12
二、保障(供应)户数、人数指标13
三、住房建设投资、竣工(筹集)、配租(销售)指标14
四、保障资金筹集、支出指标15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了解全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属于部门统计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的基本需要。地方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收集,并尽量避免与本统计调查相重复。
三、本报表制度执行范围为所有的设市城市(建制镇以上区域)、县城(城关镇)。
四、本报表制度包括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保障对象条件和保障标准情况,保障户数、人数情况,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投资、建设、配租(售)情况,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支出情况等四个方面内容。
五、本报表制度的报告期别为季报和年报制度。各报表的报送时间、受表机关及报送方式按规定执行。各填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填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六、报送要求
季报报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制度规定的表式于季后15日前向建设部报送。
年报报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制度规定的表式于年后2月底前向建设部报送。
七、各表金额指标一律不取小数。


八、本报表制度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部分 报表目录
表号表 名报告期别填报范围报送单位报送日期及方式页码
廉租1表一、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情况年报辖区内全部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年后2月底前网络4
廉租2表二、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情况年报同上同上同上5
经房1表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情况年报辖区内全部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同上同上6
廉租3表四、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户数、人数情况季报辖区内全部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上季后15日前网络7
经房2表五、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户数、人数情况季报辖区内全部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同上同上8
廉租4表六、廉租住房建设投资、竣工(筹集)、配租情况季报辖区内全部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上同上9
经房3表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竣工、销售情况季报辖区内全部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同上同上10
廉租5表八、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支出情况季报辖区内全部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上同上11

第三部分 调查表式
一、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情况
表 号:廉 租1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区、市、旗)制表机关:建 设 部
行政区划代码:□□_□□_□□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200 年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8号
综合机关名称:有效期至: 2010年1月
指标名称代码计量单位数量
甲乙丙1
一、收入条件———
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101元
 按户标准: 1人户家庭月收入102元
    2人户家庭月收入103元
    3人户家庭月收入104元
    4人户家庭月收入105元
    5人户家庭月收入106元
    6人户以上家庭月收入107元
二、住房条件———
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8平方米
 按户标准:1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109平方米
    2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110平方米
    3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111平方米
    4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112平方米
   5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113平方米
    6人户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114平方米
三、资产条件———
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资产115元
 按户标准:1人户家庭资产116元
    2人户家庭资产117元
    3人户家庭资产118元
    4人户家庭资产119元
    5人户家庭资产120元
    6人户以上家庭资产121元
四、 符合保障对象条件的户数122户
符合保障对象条件的人数123人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报出日期: 20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报送时不汇总。2.本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全部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年后2月底前。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




二、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情况
表 号:廉租2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区、市、旗)制表机关:建 设 部
行政区划代码:□□_□□_□□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200 年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8号
综合机关名称:有效期至: 2010年1月
指标名称代码计量单位数量
甲乙丙1
一、市场平均租金101元/月·平方米
二、公有住房平均租金 102元/月·平方米
三、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103元/月·平方米
四、租赁补贴的租金标准104元/月·平方米
五、保障面积标准———
  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105平方米
   按户标准:1人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106平方米
        2人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107平方米
        3人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108平方米
        4人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109平方米
        5人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110平方米
        6人户以上家庭住房保障面积111平方米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报送时不汇总。   2.本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全部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3.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年后2月底前。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





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情况
表 号:经房1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区、市、旗)制表机关:建 设 部
行政区划代码:□□_□□_□□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200 年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8号
综合机关名称:有效期至: 2010年1月
指标名称代码计量单位数量
甲乙丙1
一、收入条件———
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101元
 按户标准: 1人户家庭月收入102元
    2人户家庭月收入103元
    3人户家庭月收入104元
    4人户家庭月收入105元
    5人户家庭月收入106元
    6人户以上家庭月收入107元
二、住房条件———
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8平方米
 按户标准:1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109平方米
    2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110平方米
    3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111平方米
    4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112平方米
   5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113平方米
    6人户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114平方米
三、资产条件———
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资产115元
 按户标准:1人户家庭资产116元
    2人户家庭资产117元
    3人户家庭资产118元
    4人户家庭资产119元
    5人户家庭资产120元
    6人户以上家庭资产121元
四、 符合供应对象条件的户数122户
符合供应对象条件的人数123人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报送时不汇总。2.本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全部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3.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年后2月底前。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





四、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户数、人数情况


表 号:廉租3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区、市、旗)制表机关:建 设 部
行政区划代码:□□_□□_□□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200 年 月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8号
综合机关名称:有效期至: 2010年1月
指标名称代码计量单位合计按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分
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其他方式
甲乙丙12345
本期末累计申请登记户数101户
其中:本期申请登记户数102户
本期末累计申请登记人数103人
其中:本期申请登记人数104人
本期末正在实施保障户数105户     
其中:本期新增保障户数106户     
本期末正在实施保障人数107人     
其中:本期新增保障人数108人     
本期末累计退出保障户数109户     
其中:本期退出保障户数110户     
本期末累计退出保障人数111人     
其中:本期退出保障人数112人     
本期末累计已实施保障户数113户     
本期末累计已实施保障人数114人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送。   2.本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全部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本报表为季报,报送时间为季后15日前。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   4.本表逻辑审查关系:1栏=2栏+3栏+4栏+5栏;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05+109;114=107+111。





五、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户数、人数情况
表 号:经房2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区、市、旗)制表机关:建 设 部
行政区划代码:□□_□□_□□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200 年 月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8号
综合机关名称:有效期至: 2010年1月
指标名称代码计量单位期末累计本期
甲乙丙12
申请登记户数101户
申请登记人数102人
供应户数103户 
供应人数104人
退出户数105户 
其中:上市交易106户 
政府回购107户 
退出人数108人 
其中:上市交易109人 
政府回购110人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送。   2.本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全部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3.本报表为季报,报送时间为季后15日前。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   4.本表逻辑审查关系:105≥106+107;108≥109+110。




六、廉租住房建设投资、竣工(筹集)、配租情况
表 号:廉租4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区、市、旗)制表机关:建 设 部
行政区划代码:□□_□□_□□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200 年 月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8号
综合机关名称:有效期至:2010年1月
指标名称代码计量单位合计按筹集方式分
集中新建配建 收购存量住房捐赠其他
甲乙丙123456
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101万元—
其中:本期完成投资 102万元—
累计供应土地面积103平方米——
其中:本期供应土地面积104平方米——
房屋施工面积105平方米——
其中:新开工面积106平方米——
本期末累计竣工(筹集)住房建筑面积107平方米
  其中:本期竣工(筹集)住房建筑面积108平方米
本期末累计竣工(筹集)住房套数109套
其中:本期竣工(筹集)住房套数110套
本期末累计竣工(筹集)住房平均套型建筑面积111平方米
  其中:35平方米(含)以下套型数量112套
35-50平方米(含)套型数量113套
尚未配租住房建筑面积114平方米
尚未配租住房套数115套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送。   2.本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全部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本报表为季报,报送时间为季后15日前。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   4.本表逻辑审查关系: 1栏=2栏+3栏+4栏+5栏+6栏;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07÷109。







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竣工、销售情况
表 号:经房3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区、市、旗)制表机关:建 设 部
行政区划代码:□□_□□_□□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200 年 月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8号
综合机关名称:有效期至:2010年1月
指标名称代码计量单位合计经济适用住房(不含集资合作建房)集资合作建房
集中新建配建 其他
甲乙丙123456
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101万元
其中:本期完成投资102万元
累计供应土地面积103平方米
其中:本期供应土地面积 104平方米
房屋施工面积 105平方米
其中:新开工面积106平方米
本期末累计竣工住房建筑面积107平方米    
  其中:本期竣工住房建筑面积108平方米    
本期末累计竣工住房套数109套    
其中:本期竣工住房套数110套    
本期末累计竣工住房平均套型建筑面积111平方米    
  其中:35平方米(含)以下套型数量112套   
35-50平方米(含)套型数量113 套   
50-60平方米(含)套型数量114套   
60-70平方米(含)套型数量115套   
70-80平方米(含)套型数量116套   
本期末累计销售住房建筑面积117平方米   
其中:本期销售住房建筑面积118平方米   
本期末累计销售住房套数119套   
其中:本期销售住房套数120套   
平均销售价格121元/平方米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送。  2.本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全部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3.本报表为季报,报送时间为季后15日前。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   4.本表逻辑审查关系: 1栏=2栏+6栏;2栏=3栏+4栏+5栏;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7≥118;119≥120;111=107÷109。



八、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支出情况
表 号:廉租5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区、市、旗)制表机关:建 设 部
行政区划代码:□□_□□_□□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200 年 月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8号
综合机关名称:有效期至: 2010年1月
指标名称代码计量单位 期末累计 本期 
甲乙丙12
一、按各资金渠道筹集总额101万元
其中: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补充资金 102万元
     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资金103万元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104万元
      市县预算拨款105万元
      省级预算补助资金106万元
中央专项补助资金107万元
      中央投资补助资金108万元
      社会捐赠资金109万元
      其他资金渠道资金110万元
二、按用途资金支出总额111万元
   其中:租赁住房补贴资金112万元
实物配租房源筹建资金113万元
其中:集中新建住房资金114万元
配建住房资金115万元
    收购存量住房资金116万元
    其他筹建方式资金117万元
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资金118万元
三、租金核减资金119万元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送。   2.本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全部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本报表为季报,报送时间为季后15日前。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   4.本表逻辑审查关系: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8;113=114+115+116+117。



第四部分 统计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行政区划代码:第一、二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三、四位是地(市、州、盟)代码;第五、六位是(区、市、旗)代码。
一、保障条件、标准指标
1--8项指标只用作统计分析,不汇总。
1.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
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明确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入条件,具体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以户为标准确定收入条件的,不填写“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指标。
以人均为标准确定收入条件的,不填写“1人户家庭月收入—6人户以上家庭月收入”指标。
使用年收入标准的,要折算成月收入。
2.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明确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条件,具体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以户为标准确定住房条件的,不填写“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指标。
以人均为标准确定住房条件的,不填写“1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6人户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指标。
按使用面积或居住面积计量的,要折算成建筑面积。
3、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资产
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明确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资产条件,具体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以户为标准确定资产条件的,不填写“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资产”指标
以人均为标准确定资产条件的,不填写“1人户家庭资产—6人户以上家庭资产”指标。
4.市场平均租金
指市县一定区域内住房租赁市场价格的平均值。
5.公有住房平均租金
指本行政辖区内公有住房的平均租金水平。
6.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
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由各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保障对象可享受的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
以户为单位确定保障面积标准的,不填写“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指标。
以人均为单位确定保障面积标准的,不填写“1人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6人户以上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指标。
按使用面积或居住面积计量的,要折算成建筑面积。
7.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
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由各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对实物配租住房实施的优惠租金价格。一般按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租金价格计量。
按使用面积或居住面积计量的,要折算成建筑面积。
8.租赁补贴的租金标准
参照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
9.符合保障对象条件的户数、人数
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收入、住房、资产等方面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户数、人数。
10.符合供应对象条件的户数、人数
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收入、住房、资产等方面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的户数、人数。
二、保障(供应)户数、人数指标
1.本期末累计申请登记户数、人数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并经审查符合保障条件且已登记的户数、人数。
2.本期末正在实施保障户数、人数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到报告期末,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依据已签订的廉租住房保障合同(协议),通过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和其他方式,正在实施保障的户数、人数。该指标以报告期末正在实施保障的户数、人数为准,不包含已经实施保障后又退出的户数、人数。
3.本期新增保障户数、人数
指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通过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方式新实施保障家庭户数、人数。
4.本期末累计退出保障户数、人数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到报告期末,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对已经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因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等原因,按规定退出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的户数、人数。
5.本期退出保障户数、人数
指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对已经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因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等原因,按规定退出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的户数、人数。
6. 本期末累计已实施保障户数、人数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到报告期末,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通过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等方式,累计已经实施保障的户数、人数,包括期末正在实施保障户数、人数和期末累计退出保障户数、人数。


7.供应户数、人数
指从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到本期末、报告期内,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累计、本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户数、人数。
8.退出户数、人数
指从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到本期末、报告期内,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通过上市交易、政府回购等方式,累计、本期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户数、人数。
三、住房建设投资、竣工(筹集)、配租(销售)指标
1.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完成的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建筑工程、土地开发工程及其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等的投资额。
2.本期完成投资
指报告期末,完成的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建筑工程、土地开发工程及其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等的投资额。
3.累计供应土地面积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应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由政府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其供应土地面积按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
4.本期供应土地面积
指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应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由政府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其供应土地面积按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
5.房屋施工面积
指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面积和上年开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面积,以及上期已停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面积。本期竣工和本期施工后又停建缓建的面积仍包括在施工面积中。
新开工面积以单位工程为核算对象,按整栋房屋的全部建筑面积计算,不能分割计算。
6.本期末累计竣工(筹集)住房建筑面积、套数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竣工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积、套数以及通过收购存量住房、捐赠等方式筹集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积、套数。
7.本期竣工(筹集)住房建筑面积、套数
指报告期内,竣工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积、套数以及通过收购存量住房、捐赠等方式筹集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积、套数。
8.本期末累计竣工住房建筑面积、套数
指从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竣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套数。
9.本期竣工住房建筑面积、套数
指报告期内,竣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套数。
10.本期末累计竣工(筹集)住房平均套型建筑面积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到报告期末,累计竣工(筹集)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除以累计竣工(筹集)廉租住房的总套数。其中分别统计35平方米(含)以下、35-50平方米(含)套型数量。
11.本期末累计竣工住房平均套型建筑面积
指从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累计竣工经济适用住房的总建筑面积除以累计竣工经济适用住房的总套数。其中分别统计35平方米(含)以下、35-50平方米(含)、50-60平方米(含)、60-70平方米(含)、70-80平方米(含)套型数量。
12.本期末尚未配租住房建筑面积、套数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竣工和筹集的廉租住房中,尚未配租住房的建筑面积、套数。
13.本期末累计销售住房建筑面积、套数
指从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累计已经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套数。
14.本期销售住房建筑面积、套数
指报告期内,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套数
15.平均销售价格
指报告期内,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总额与销售总面积之比。
四、保障资金筹集、支出指标
1.按各资金渠道筹集总额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通过各资金来源渠道筹集的资金总额。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补充资金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实际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
3.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资金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实际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4.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廉租住房获得的租金收入。
5.市县预算拨款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市县地方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6.省级预算补助资金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按照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对所属城市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7.中央专项补助资金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规定,中央财政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8.中央投资补助资金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规定,中央财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的廉租住房建设投资补助资金。
9.社会捐赠资金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通过社会捐赠渠道归集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10.其它资金渠道资金
指除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补充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资金、市县预算拨款、省级预算补助资金、中央专项补助资金、中央投资补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外,通过其它资金渠道归集的资金。
11.按用途资金支出总额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用于对保障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支出的资金数量。
12.租赁住房补贴资金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用于发放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的支出。
13.实物配租房源筹建资金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用于筹建实物配租房源的资金支出。
14.集中新建住房资金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通过集中新建方式筹集实物配租房源的资金支出。
15.配建住房资金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通过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等项目中配建实物配租房源所发生的资金支出。


16.收购存量住房资金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通过收购存量住房筹建廉租住房房源所支出的资金。
17、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资金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使用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和通过一般预算安排实际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的资金
18.租金核减资金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房屋产权单位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核减的租金总额。
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执行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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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民政部等
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统制[2008]8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建综函[2007]381号)收悉。经审核,同意执行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有效期限2年。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内进行重大修订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报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司6份,并将调查所取得的有关资料及时提供我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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