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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肃查处8起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情况通报
国土资通[2006]5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要求,国土资源部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普遍加大了对矿产资源违法的打击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依法严肃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有力推动了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开展。2005年到2006年上半年,全国共查处无证勘查开采64661起,查处越界开采4383起,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1316起,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2660人,没收矿产品8214万吨,吊销勘查许可证和开采许可证1647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438人。现将江苏省泰州市等地近期查处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的8起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江苏省泰州市严肃查处蒋顺义非法采矿案。2003年6月至2004年2月,泰州市海陵区个体土方工程业主蒋顺义在未取得任何合法采矿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小阴沟地块开采粘土资源并卖给数家砖瓦企业。2004年2月,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海陵分局向蒋顺义下达了责令停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蒋顺义仍继续开采。经依法鉴定,蒋顺义非法开采粘土资源量14.73万立方米,其中超出规划可开采深度范围的粘土资源量6.04万立方米,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9.63万元。经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蒋顺义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二、浙江省上虞市严肃查处谢塘镇陆维良非法采矿案。2004年4月至2005年7月,陆维良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开采上虞市谢塘镇东前村横山建筑石料。根据群众举报,上虞市国土资源局杭州湾新区分局多次制止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但陆维良仍继续非法开采。2005年7月16日,上虞市国土资源局对其进行了依法查处。经依法鉴定,陆维良合计非法开采建筑石料量1.88万吨,价值12.05万元。经上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陆维良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5万元。
三、山东省沂南县严肃查处郭祥厚、杨恩伟非法采矿案。2003年,沂南县界湖镇金场村村民张立友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杨恩伟、郭祥厚等人在张立友自家宅院内私开井口,将井巷打到沂南金矿金场矿区小河口矿段非法盗采金矿石。沂南县国土资源局根据群众举报,于2004年4月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将井口封闭。张立友等人又私自打开井口,继续盗采矿石。2004年8月,发生安全事故,致张立友死亡。沂南县国土资源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经依法鉴定,张立友等人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达211.76万元。经沂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郭祥厚有期徒刑2年,罚金2万元;判处杨恩伟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罚金2万元。
四、河南省登封市严肃查处刘电朝等人非法采矿案。2005年12月24日,河南省登封市告成镇告成街十组村民刘电朝、刘电敏兄弟二人,在没有办理任何开采证照的情况下,进入告成镇曲河村非法露天开采铝土矿。经依法鉴定,刘电朝等人非法开采铝土矿1.01万吨,价值141.75万元,已涉嫌非法采矿罪。3月16日,登封市人民政府召开万人大会,对刘电朝等人进行公开处理。刘电敏被公开逮捕,刘电朝在逃,登封市公安局正在进行网上追捕。
五、四川省攀枝花市严肃查处宏财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非法采矿案。2004年6月至2005年3月,攀枝花市宏财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技改为由,在仁和区太平乡畔海村新开拓布置井口,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矿区范围外开采煤炭资源。原攀枝花市地质矿产局、仁和区国土地矿局先后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非法开采。2005年3月,仁和区国土地矿局发现该井口仍在非法生产,遂将该案移交司法机关。经依法鉴定,攀枝花市宏财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为120.56万元。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攀枝花市宏财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黄天才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判处攀枝花市宏财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开采主要责任人杨帮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六、贵州省清镇市严肃查处王朝荣非法采矿案。2003年至2005年10月,贵州省清镇市村民王朝荣未经批准在清镇市站街镇林歹上坝贵州铝业集团二矿区范围内非法开采铝矿、铁矿,经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多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炸封矿峒,仍继续非法开采。2005年11月,清镇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将王朝荣刑事拘留。经依法鉴定,王朝荣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量860吨,破坏矿产资源总价值17.7万元。2006年3月,经清镇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王朝荣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七、云南省泸西县严肃查处张老外非法采矿案。2005年7月起,张老外在未取得任何合法采矿手续的情况下,在石林彝族自治县亩竹箐乡矣维哨村秀水凹非法开采煤炭资源。2005年8月,亩竹箐乡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张老外非法小煤井进行了炸封。2006年2月,张老外擅自对炸封的矿井进行开封,并继续实施非法开采。经依法鉴定,张老外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2.01万元,达到非法采矿罪量刑标准。目前,石林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正在审理之中。
八、甘肃省严肃查处合作市政府非法批准勘查金矿案。2004年7月至2005年10月,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政府以勘查开发矿产资源项目招商引资,委托市国土资源局先后与9家企业签署了“风险勘探协议”,批准这9家企业在合作市境内进行探矿,并收取了探矿管理费、乡村植被损失补偿费及复垦押金等规费503万元。随后,9家企业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进入矿区,其中8家企业实施了非法开采。2005年11月,国土资源部会同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对此进行调查后,认定合作市人民政府的上述行为属非法批准勘查。甘南藏族自治州监察局作出决定,给予负有非法批准勘查责任的分管副市长杨保祥行政警告处分;责令合作市市长马隆全作出书面检查。甘南藏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作出决定,给予合作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伊旦木行政警告处分;责令该局副局长余永红作出书面检查。
以上这些违法案件,反映出打击无证非法开采仍是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点。在目前煤、铁、黄金等一些矿产品价格持续坚挺的情况下,受利益驱动,一些不法分子必然会铤而走险,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容易出现反复。各地要像查处上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省份那样,严格执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加强对重点矿种、重点区域的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依法严肃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将把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查处作为执法监察工作的重点,加大直接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力度。各省(区、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加大直接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力度的同时,加强辖区内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注意舆论宣传,加强社会监督,形成打击矿产资源违法的高压态势。
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从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保障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发展可持续供给的高度出发,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执法监察工作的领导,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行为,圆满完成国发〔2005〕28号文提出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工作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六年八月二日
200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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