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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拟扩大房产税征收范围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05:18

  媒体称重庆正酝酿调整房产税改革方案,很可能会扩大征收范围,重新定义税收对象“高档住房”。

  新华社下属《经济参考报》援引匿名消息报道了这一消息。目前财政部、国税总局、重庆市政府等相关政府机构均未对这一匿名消息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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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道称,实际实施效果有限,是此次酝酿调整房产税征收范围的原因。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分析认为,此次重庆酝酿的房产税改革“扩围”的一个可能是把高档住房范围扩大,比如将高档住房界定为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1 .5倍(含1.5倍)以上的住房。

  据财新网此前报道,今年国家税务总局主要精力是继续完善房地产批量评税,并在目前的二手房交易契税征收上应用,因此,年内不会新增房产税试点城市。若在上海、重庆之外的其他地方进行房产税试点,应该首先解决法律依据方面存在的缺陷。

  今年1月28日,重庆、上海率先在全国试点个人房产征收房产税改革。两地版本的主要区别在于,房产税征税对象的不同:上海主要是对市域内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该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的住房,而重庆则主要针对“高档住房”征税。

  重庆规定,在重庆市主城九区,对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以及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征收房产税。其中,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税率征收标准为: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此后在实施满四个月之际,重庆市市长黄奇帆5月28日曾公开表示,重庆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有序、有效、平稳推进,但试点方案确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将“适度微调”,重庆将全力把此项改革试点到位。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将在一年至两年试点的基础上总结完善,两地试点后的“修改版”可能在全国推广房产税改革。

  黄奇帆当时还对房地产综合调控的效果做了说明。他表示,重庆楼市目前已出现三大变化:一是开放商造高档房的积极性明显下降,高档房、大房子的建设量下降;二是高档房的销售量下降30%;三是高档房销售价格下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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