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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专项用地调查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36:03

国土调查办发〔2009〕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专项用地调查统计实施方案》经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办。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专项用地调查统计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规定了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对工业、基础设施、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等专项用地面积调查统计的任务、内容、方法、要求等。本方案适用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二、任务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成果基础上,收集其他有关资料,采用统计的方法,获得专项用地的面积、类型和分布等状况,并进行综合分析。三、步骤(一)准备工作。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开展农村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和已有其他资料等状况,制定本地区开展专项用地面积调查统计实施细则。(二)收集资料。包括农村土地调查汇总成果、城镇土地调查汇总成果、开发园区资料、《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国土资源部编)、《中国统计年鉴》(国家统计局编)及其他有关资料等。(三)填写表格。依据收集的资料,直接填写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专项用地面积统计汇总表(见附件1)。(四)分析报告。编写专项用地调查统计分析报告。(见附件2、见附件3)。四、统计方法和要求(一)工业用地1.定义指工业生产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2.内容指《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二级类“工业用地”的地类面积。3.统计直接利用城镇土地调查成果,将“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汇总表”中的“工业用地”地类面积,转录至“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业用地面积统计汇总表”(见表1)。(二)基础设施用地1.定义指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的用地。2.内容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二级类的“铁路用地”、“公路用地”、“机场用地”、“港口码头用地”、“公共设施用地”、“街巷用地”的地类面积。3.统计(1)农村土地调查直接利用农村土地调查成果,将农村土地调查成果的“土地利用现状二级分类面积汇总表”中的“铁路用地”、“公路用地”、“机场用地”、“港口码头用地”的地类面积,转录至“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础设施用地面积统计汇总表”(见表2)相应栏内。(2)城镇土地调查直接利用城镇土地调查成果,将“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汇总表”中的“铁路用地”、“公路用地”、“机场用地”、“港口码头用地”、“公共设施用地”、“街巷用地”的地类面积,转录至“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础设施用地面积统计汇总表”(见表2)相应栏内。(三)金融商业服务用地1.定义指用于金融服务和商业服务场所的用地。2.内容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二级类的“批发零售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的地类面积。3.统计直接利用城镇土地调查成果,将“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汇总表”中的“批发零售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的地类面积,转录至“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金融商业服务用地面积统计汇总表”(见表3)相应栏内。(四)开发园区用地1.定义指政府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在划定的特定区域范围内,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区。2.内容包括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要求,清理整顿后保留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旅游度假区等以及之后国务院批准升级、设立、扩区的开发园区面积。3.统计收集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开发区四至范围的函》(国土资函[2005]778号)要求,根据对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开发园区四至勘测定界结果,将开发园区的名称(全称)、面积和批准文号,填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开发园区用地面积统计汇总表”(见表4)相应栏内。(五)房地产用地1.定义指住宅用地、商服用地。2.内容包括城镇土地调查成果中二级类“城镇住宅用地”、“商服用地”的地类面积;《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1999年至今的年度“住宅用地”(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高档住宅用地”)、“商服用地”供应面积数量;《中国统计年鉴》1999年至今的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的土地面积。3.统计直接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成果,将2009年12月31日标准时点的“城镇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面积转录至“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房地产用地面积统计汇总表”(见表5)“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栏;依据《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将年度“住宅用地”(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高档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供应面积填写“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房地产用地面积统计汇总表”(见表5、表5—1)。依据《中国统计年鉴》,将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的土地面积,填写“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房地产用地面积统计汇总表”(见表5),“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的土地”栏。4.文字报告编写《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房地产用地分析报告》(见附件3)。五、主要成果(一)第二次土地调查专项用地面积统计汇总表。(二)专项用地数据统计分析报告。(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房地产用地分析报告。六、组织实施按照本方案内容和要求,各级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本级专项用地调查统计工作。全国土地调查办依据各地上报的农村土地调查成果、城镇土地调查成果,以及《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年鉴》等资料,直接统计专项用地调查数据,编写专项用地调查统计报告。

201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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