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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房屋产权登记费暂行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下达房屋产权登记费暂行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2)63号、苏财综(2002)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明时,除收取房屋产权登记费外,不能在加收工本费、测绘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二、如果按评估额计收房屋产权登记费,则评估时不得收取评估费。
三、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2002年3月1日前登记收件的,按原收费标准执行,3月1日起登记收件的,其收费按本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于市物价局服务价格处联系。
无 锡 市 物 价 局
无 锡 市 财 政 局
锡价服(2002)34号
锡财综(2002) 3号
关于下达房屋产权登记费暂行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给房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文件要求,取消我省原设立的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改为设立房屋产权登记费和房屋交易手续费(已另行发文)。鉴于国家有关房屋产权登记费的文件尚未下达,经研究,决定制定我省房屋产权登记费暂行标准。先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产权登记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有经批准设立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明时收取。除此项收费外,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二、房屋产权登记费分为住房与非住房,暂按房屋交易额(评估额)的一定比例计收。其中住房的产权登记费为房屋成交价格(市场评估价格)的1.5‰,非住房的产权登记费为房屋成交价格(市场评估价格)的2.5‰,房屋产权登记费有房屋产权人交纳。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的房改房减半收取。
三、上述暂定收费标准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下达新收费标准后按国家标准执行。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江 苏 省 物 价 局
江 苏 省 财 政 局
苏价服[2002]63号
苏财综[200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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