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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20:3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规范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现将《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认真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告我部城乡规划司。

  附件:《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二月十四日

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镇规划的编制,提高村镇规划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村庄、集镇,县城以外的建制镇可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编制村镇规划一般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

  第四条 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五条 承担编制村镇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格。

  第六条 编制村镇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确定的规划原则,符合《村镇规划标准》等有关技术规定。

第二章 现状分析图的绘制

  第七条 现状分析图是用图的形式表示规划范围内村镇建设的现状,分为乡(镇)域、镇区和村庄现状分析图。

  绘制现状分析图应当以适当比例的地形图为底图。

  第八条 规划人员在绘制现状分析图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并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村镇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调查研究的范围应当包括自然条件、经济社会情况、用地和各类设施现状、生态环境以及历史沿革等。

  第九条 乡(镇)域现状分析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⒈乡(镇)域行政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情况,包括农业、水利设施、工矿生产基地、仓储用地以及河湖水系、绿化等的分布;

  ⒉行政区划,各居民点的位置及其用地范围和人口规模;

  ⒊道路交通组织、给排水、电力电讯等基础设施的管线、走向,以及客货车站、码头、水源、水厂、变电所、邮政所等的位置;

  ⒋主要公共建筑的位置、规模及其服务范围;

  ⒌防洪设施、环保设施的现状情况;

  ⒍其他需要在现状分析图上表示的内容。

  现状分析图上还应当附有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镇区现状分析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⒈行政区和建成区界线,各类建设用地的规模与布局;

  ⒉各类建筑的分布和质量分析;

  ⒊道路走向、宽度,对外交通以及客货站、码头等的位置;

  ⒋水厂、给排水系统,水源地位置及保护范围;

  ⒌电力、电讯及其他基础设施;

  ⒍主要公共建筑的位置与规模;

  ⒎固体废弃物、污水处理设施的位置、占地范围;

  ⒏其他对建设规划有影响的,需要在图纸上表示的内容。

  现状分析图还应当附有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村庄现状分析图的内容可参照第十条适当简化。

第三章 村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十二条 村镇总体规划是对乡(镇)域范围内村镇体系及重要建设项目的整体部署。

  第十三条 在编制村镇总体规划前可以先制定村镇总体规划纲要,作为编制村镇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十四条 村镇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⒈根据县(市)域规划,特别是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所提出的要求,确定乡(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

  ⒉根据对乡(镇)本身发展优势、潜力与局限性的分析,评价其发展条件,明确长远发展目标;

  ⒊根据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提出调整村庄布局的建议,原则确定村镇体系的结构与布局;

  ⒋预测人口的规模与结构变化,重点是农业富余劳动力空间转移的速度、流向与城镇化水平;

  ⒌提出各项基础设施与主要公共建筑的配置建议;

  ⒍原则确定建设用地标准与主要用地指标,选择建设发展用地,提出镇区的规划范围和用地的大体布局。

  第十五条 村镇总体规划纲要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作为编制村镇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十六条 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评价乡(镇)发展条件;确定乡(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预测乡(镇)行政区域内的人口规模和结构;拟定所辖各村镇的性质与规模;布置基础设施和主要公共建筑;指导镇区和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

  第十七条 村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⒈对现有居民点与生产基地进行布局调整,明确各自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

  ⒉确定各个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明确它们在村镇体系中的职能分工;

  ⒊确定乡(镇)域及规划范围内主要居民点的人口发展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

  人口发展规模的确定:用人口的自然增长加机械增长的方法计算出规划期末乡(镇)域的总人口。在计算人口的机械增长时,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分别计算出从事一、二、三产业所需要的人口数,估算规划期内有可能进入和迁出规划范围的人口数,预测人口的空间分布。

  建设用地规模的确定:根据现状用地分析,土地资源总量以及建设发展的需要,按照《村镇规划标准》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标准。结合人口的空间分布,确定各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用地规模和大致范围。

  ⒋安排交通、供水、排水、供电、电讯等基础设施,确定工程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等;

  ⒌安排卫生院、学校、文化站、商店、农业生产服务中心等对全乡(镇)域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公共建筑;

  ⒍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第十八条 村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年至二十年。

  第十九条 村镇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图纸与文字资料两部分。

  图纸应当包括:

  ⑴乡(镇)域现状分析图(比例尺1:10000,根据规模大小可在1:5000-1:25000之间选择);

  ⑵村镇总体规划图(比例尺必须与乡(镇)域现状分析图一致)

  文字资料应当包括:

  ⑴规划文本,主要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

  ⑵经批准的规划纲要;

  ⑶规划说明书,主要说明规划的指导思想、内容、重要指标选取的依据,以及在实施中要注意的事项;

  ⑷基础资料汇编。

第四章 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

  第二十条 村镇建设规划是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对镇区或村庄建设进行的具体安排,分为镇区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第二十一条 村镇建设规划的任务是:以村镇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镇区或村庄的性质和发展方向,预测人口和用地规模、结构,进行用地布局,合理配置各项基础设施和主要公共建筑,安排主要建设项目的时间顺序,并具体落实近期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 镇区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⒈在分析土地资源状况、建设用地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根据《村镇规划标准》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计算用地总量,再确定各项用地的构成比例和具体数量;

  ⒉进行用地布局,确定居住、公共建筑、生产、公用工程、道路交通系统、仓储、绿地等建筑与设施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做到联系方便、分工明确,划清各项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

  ⒊根据村镇总体规划提出的原则要求,对规划范围的供水、排水、供热、供电、电讯、燃气等设施及其工程管线进行具体安排,按照各专业标准规定,确定空中线路、地下管线的走向与布置,并进行综合协调;

  ⒋确定旧镇区改造和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

  ⒌对中心地区和其他重要地段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提出原则性要求;

  ⒍确定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和控制点坐标标高,进行竖向设计,保证地面排水顺利,尽量减少土石方量;

  ⒎综合安排环保和防灾等方面和设施;

  ⒏编制镇区近期建设规划。

  第二十三条 镇区近期建设规划要达到直接指导建设或工程设计的深度。建设项目应当落实到指定范围,有四角坐标、控制标高,示意性平面;道路或公用工程设施要标有控制点坐标、标高,并说明各项目的规划要求。

  第二十四条 村镇建设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年至二十年,宜与总体规划一致。村镇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三年至五年。

  第二十五条 镇区建设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图纸与文字资料两部分。

  图纸应当包括:

  ⑴镇区现状分析图(比例尺1:2000,根据规模大小可在1:1000-1:5000之间选择);

  ⑵镇区建设规划图(比例尺必须与现状分析图一致);

  ⑶镇区工程规划图(比例尺必须与现状分析图一致);

  ⑷镇区近期建设规划图(可与建设规划图合并,单独绘制时比例尺采用1:200-1:1000)。

  文字资料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说明书、基础资料三部分。镇区建设规划与村镇总体规划同时报批时,其文字资料可以合并。  第二十六条 村庄建设规划的内容和成果可以分别参照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简化。

  村庄建设规划可以在村镇总体规划和镇区建设规划批准后逐步编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农场、林场的各基层居民点的规划亦可以参照本办法编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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