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清理规范我省商品房建设和交易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收费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公安部,教育部,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土资源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发布后,随着两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贯彻落实,一些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直接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应相应取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随国务院公布取消的两批行政审批项目相应取消。
(一)公安部门收取的苏蒙朝探亲邀请书工本费、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匕首佩带证工本费、特种刀具购买证工本费。
(二)教育部门收取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高等教育培养费。
(三)建设部门收取的工程总承包资格审查发证收费(含申报费、审查费、证书费)。
(四)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审批证书费、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检测费。
(五)工商部门收取的经济合同鉴证费、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费、《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验证费。
(六)质检部门收取的防盗报警控制器生产许可证费、广播电视接收机生产许可证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许可证费、轮胎生产许可证费。
(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一次性输液(血)器生产许可证费、注射针(器)生产许可证费、医用培养箱产品生产许可证费。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过去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三、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缴销手续。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会同价格主管部门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逐项落实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同时,要按照国发〔2002〕24号和国发〔2003〕5号文件规定,清理取消本地区出台的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 上一篇文章: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 关于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的通知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