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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出让地块开发建设期限延期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19:47
【发布日期】2006-8-25 【实施日期】2006-8-25 【发布单位】 【文号】津国土房地市〔2006〕916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出让地块开发建设管理,维护土地出让合同严肃性,促进出让地块尽快开发建设,按照“明确职责、规范管理”的原则,就出让地块开发建设期限延期管理规定通知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竣工期限开发建设。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受让人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缴齐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无地上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其中: 《建设用地批准书》必须注明有效期为自核发之日起至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止。 无地上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要注记开工、竣工时间,证书有效期。有效期为竣工日期后三个月。
三、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发,需要延长开发建设期限的,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未经申请且超出出让合同约定竣工期限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无地上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有效期不再延期,过期自行作废。
四、因拆迁、规划设计等原因需要延长开、竣工时间的,应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受让人已经取得《建筑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可以按照规划批准文件的时间顺延半年重新确定。 (二)受让人已经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可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时间,按照原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开工至竣工期间的时间进行顺延。 (三)根据以上开、竣工时间的调整,出让地块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无地上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有效期,可以在原规定有效期的基础上,根据重新确定的竣工时间进行顺延。 (四)以上(二)、(三)延期事项,受让人凭《建筑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无地上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延期批准手续,不再重新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
特此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出让地块开发建设管理,维护土地出让合同严肃性,促进出让地块尽快开发建设,按照“明确职责、规范管理”的原则,就出让地块开发建设期限延期管理规定通知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竣工期限开发建设。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受让人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缴齐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无地上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其中: 《建设用地批准书》必须注明有效期为自核发之日起至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止。 无地上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要注记开工、竣工时间,证书有效期。有效期为竣工日期后三个月。
三、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发,需要延长开发建设期限的,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未经申请且超出出让合同约定竣工期限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无地上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有效期不再延期,过期自行作废。
四、因拆迁、规划设计等原因需要延长开、竣工时间的,应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受让人已经取得《建筑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可以按照规划批准文件的时间顺延半年重新确定。 (二)受让人已经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可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时间,按照原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开工至竣工期间的时间进行顺延。 (三)根据以上开、竣工时间的调整,出让地块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无地上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有效期,可以在原规定有效期的基础上,根据重新确定的竣工时间进行顺延。 (四)以上(二)、(三)延期事项,受让人凭《建筑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无地上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延期批准手续,不再重新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
特此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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