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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20:10
【发布日期】2005-4-15 【实施日期】2005-4-15 【发布单位】 【文号】宁建房字[2005]218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南京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管理实施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南京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南京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以下简称《项目手册》)是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情况的重要文书档案。《项目手册》所记录的情况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项目手册》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统一印制,按房地产开发项目“一项一册”发放。

房地产开发项目位于六合区、浦口区、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行政区域内的,《项目手册》的发放由市建委分别委托六合、浦口区建设局,溧水、高淳县建设局,江宁区房产局发放。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项目批准文件前,持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开发项目报批资料到市建委或其委托的机关领取《项目手册》。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制定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总体建设进度方案,并详细列明各项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进度安排,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进行监督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七条 《项目手册》分网上填报和文本填报两部份,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如实记录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主要情况。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项目手册》后,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每个月发生的实际情况,进行网上填报。

网上填报应记录以下主要内容:

(一)开发项目的筹备情况。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情况、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项目规划、建设用地的取得、拆迁情况、设计审批等内容; 网务服律法产地房下天

(二)开发项目的施工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实际建设投资完成情况、开工情况、委托监理、质量监督、参与施工的各个单位情况及工程款支付情况等内容;

(三)开发项目的竣工情况。包括竣工验收、拆迁情况、交付使用情况、《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发放情况及委托物业管理等内容;

(四)开发项目的经营情况。包括项目的转让情况、项目联建情况、商品房预售、商品房实际销售、商品房出租、房屋抵押及贷款情况、商品房空置、委托销售代理等内容;

(五)开发项目的审批情况。对项目开发经营过程中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进行登记;

(六)其它情况。包括公建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开发过程各种投诉及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各种所需材料的报送情况、接受行政处罚的情况及其它需要记载的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号前将《项目手册》文本送发放机关备案。

《项目手册》文本包括项目概况、项目规划、项目季报、重大事项及股权变更等四部分。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开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办公地点、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以及项目规模等,应及时到《项目手册》发放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在《项目手册》文本中如实记载变更情况。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手册》发放机关应当依法对《项目手册》记载内容进行备案审查;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应当加盖“南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管理章”。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用地被收回或因其他原因项目撤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办理《项目手册》注销手续,并将《项目手册》文本原件交回发放机关。

第十三条 每个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项目手册》只限本项目使用,不得用于本项目以外的其它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

《项目手册》文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等。

第十四条 《项目手册》文本遗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登报申明作废后,方可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如实填写或不按规定时间进行《项目手册》核验的,由市建委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填写《项目手册》的视作有不良行为,并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第十六条 《项目手册》严格实行重点阶段核验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项目单项竣工验收、项目交付使用和每年开发资质年检五个重点阶段的情况及时报送发放机关备案。

本实施办法自二OO五年四月十五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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