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关于主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否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关于主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否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8:26
【发布日期】2002-6-20 【实施日期】2002-6-20 【发布单位】 【文号】法释[2002]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
2002年6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此复。
- 上一篇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