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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拆迁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37:42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我市重新清理后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机构改革后管理职能调整的情况,你局收取的房屋拆迁管理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房屋拆迁管理费收费标准为按拆迁安置补偿费的0.3%向拆迁单位收取(编码160002)。
二、市、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持本通知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监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京价(房)字[1997]第283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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