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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图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祠堂产权问题的批复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9:29
【发布日期】1957-4-29 【实施日期】1957-4-29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1月28日[57]法研字第1号关于处理祠堂产权的请示已收悉。我们同意你院来文所提意见,即:祠堂房产的产权不宜确定为一人所有,也不宜收归国有,而应指定适当人代管。
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祠堂产权的请示 (57)法研字第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兹接保定市人民法院(56)院字第11号函,张玉山之父于七七事变时代理其家族将张家祠堂(座落在保定市黄花馆街)租与赵海江开设旅店,现在为该祠堂房租争让的同时,张玉山又要求确定产权;经在河北日报公告后,在公告期间,并无任何人提出产权争议。拟将该祠堂产权确定为张玉山所有,或收归国有。经我们研究认为,张玉山所要求的产权,既是张家祠堂,系其父于“七七”事变代其家祖租与赵海江,在与赵海江为该祠堂房租争议时,要求确定产权,虽经保定市人民法院在河北日报公告,在公告期间无人提出产权争议,但由于公告面的所限,很难使分散的张族都能见到。因此,我们的意见,不宜确定为一人的产权;同时该财产又不是无主财产,亦不宜收归国有,仍由张玉山代管较好。
未知是否妥当,请指示。
1957年1月28日
- 上一篇文章: 关于同意西南财政部规定的房地产典期满后超逾十年未经回赎得申请产权登记的意见的联合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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