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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厅副厅长细释征地补偿新标准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7:39:51

  省政府近日正式下发了《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提高并执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此举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昨天,负责此项工作的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王明祥特地约见本报记者,就如何执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作了详细说明。

  全省四类地区有相应的补偿标准

  王副厅长介绍说,为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

  本生活,省政府决定,在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新的标准将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1800元、1600元、1400元、1200元。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采煤塌陷征地补偿标准另行规定。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按规定作相应调整,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凡在今年1月1日前批准的征地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征地补偿安置经费支付应确保到位

  补偿款是否能按时如数到位是一个普遍关注的问题。王副厅长说,这次补偿标准中特别提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分期支付。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的,不得强行使用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未能调整其他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如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用全部发放给被安置人。对按规定应支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按时全额发放给农民,严禁克扣、侵占、截留和挪作他用。对不按规定支付补偿安置费用,或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

  征地补偿必须“透明”

  王副厅长尤其强调,调整提高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全局。各级部门要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措施,切实抓好。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严肃纪律,规范土地审批管理,不允许采取变通的方式降低补偿安置标准、延迟支付补偿安置经费。各级国土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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