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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维华诉周维鸿房屋纠纷申诉一案的复函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9:51
【发布日期】1990-3-10 【实施日期】1990-3-10 【发布单位】最高法院 【文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民申字〔1989〕第039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即本案当事人讼争之179号房屋在1947年购买时,买契上所载的是周维辉(即周维鸿)的名字;1953年昆明市人民政府进行换证,仍以周维鸿的名字登记,并一直由周维鸿管理使用至今。诉讼过程中周维华又举不出有力证据来证明其产权主张。据此,讼争之179号房屋应认定为周维鸿所有。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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