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法规

您现在的位置: 云翼房产网 >> 房屋法规 >> 土地法规 >> 中国土地法 >> 土地法 >> 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1:56

发文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

文  号:陕政发[2004]54号

发布日期:2004-12-31

执行日期:2004-12-31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精神,结合实际,对我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深刻理解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国土资源支撑国民经济的发展,合理利用和切实保护国土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对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实行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运行,解决国土资源管理特别是土地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做出的重大决策。这对于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切实强化省人民政府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强化执法监察职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维护中央决策的权威性。要通过这次改革,切实把耕地保护、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的任务落到实处,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理顺体制,切实加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

  (一)调整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是加强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要认真按照省委组织部的有关文件执行。

  (二)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改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设国土资源分局,分局及其所属国土资源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

  (三)乡镇国土资源所作为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按片调整设置,依法履行土地和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做好乡村土地利用规划、宅基地登记及纠纷调处、地政调查、资源利用调查、违法行为巡查等国土资源基础管理工作。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征收的征地管理费全部交县(市)财政管理,严禁乱收费、乱罚款,随意加重农民负担。

  (四)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市、县、区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必须落实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撤并重复设置的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机构,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过渡户,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做到应收尽收,并及时、足额缴入同级金库。省财政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给予经费补助。

  (五)整合国土资源系统事业机构编制。结合管理体制改革,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职能相同或相近的机构应合并设置,职能单一或承担阶段性任务的机构应予撤并。各市编办会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各县(市)的不同情况和工作任务提出具体的调整意见并组织实施,不搞上下对应和左右看齐。

  (六)加强各级国土资源机构编制管理。要从严控制机构编制,不得超编进人。严格把好进人关,在核定的编制数内进人,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落实好经费,努力提高人员素质。清理清退临时人员。

  (七)加强国土资源财务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保证国土资源部门正常的人员、办公及专项经费支出,全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转。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土资源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

  三、强化责任,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一)各级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除依法应报国务院审批的以外,市、县、区及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或调整,一律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开发区建设用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土地由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三)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四)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要提高运用规划和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进行宏观调控的权威性,强化国土资源规划管理职能,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四、依法行政,加强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职能

  (一)强化省政府及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责任。省政府及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等重大违法行为直接查处,对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撤销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处(局)和省国土资源执法调查总队,组建陕西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副厅级建制,不另外增加人员编制。

  (二)强化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工作重点应是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特别要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予报告,力争将破坏耕地、滥占耕地的行为控制在始发状态。市级可相应设置精干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县(市、区)级在国土资源局加挂执法监察队的牌子。

  (三)强化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的管理职责。省、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要严格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按照国家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管理监督,对坚持原则、严格执法的干部要加以保护,对不执行和不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保证改革工作平稳进行。省政府已成立了由主管省长负责,组织、人事、编制、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编办。市、县、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二)体制改革期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现有人员冻结,禁止突击提拔干部和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对违反规定,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干部、转移资产、乱发钱物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好具体工作方案,年底前完成体制调整工作。要妥善处理好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云翼房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