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的补充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报送房屋租赁情况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苏城南苑综合楼单身公寓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的批复
关于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严格执行我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配套用房转移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商品房销售机构及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同一购房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有关政策的通知
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市开发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报送房屋租赁情况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苏城南苑综合楼单身公寓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的批复
关于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严格执行我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配套用房转移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商品房销售机构及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同一购房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有关政策的通知
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市开发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25:04
各区、县房产局,溧水县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租赁行为,根据《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现将我市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城市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原则上5年内不得用于出租经营;集体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不受此出租政策限制。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房屋租赁必须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当地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参照《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30号)执行。
四、各区县房产(建设)局(房改办、房保办)应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已入住经济适用住房房屋出租行为的管理。对违规出租经营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购买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 上一篇文章: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