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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特困人员廉租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26:22

  《盐田区特困人员廉租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二届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5年4月4日

盐田区特困人员廉租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低保对象廉租房实施办法(暂行)》和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盐田区特困人员廉租房(以下简称廉租房),是盐田区人民政府为解决辖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家庭(个人)“住房难”问题而提供租住的小面积住宅。

  第三条 根据《盐田区直机关单位物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廉租房由区物管中心负责治安、卫生、修缮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条 申请廉租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区户籍人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家庭(个人);

  (二)无自建房、集资房,未购福利房、微利房、商品房,租住或寄居他人寓所或非住宅建筑内的无房家庭(个人)。

  第五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给具备租住廉租房资格的优抚对象、残疾人家庭(个人)入住。

  第六条 具备租住廉租房资格的家庭(个人),因政府无法安排其入住廉租房而自找房源租住的,可申请领取租房补助。租房补助金在区帮扶困难群众专项资金中支付,按申请人家庭户籍人口每人每月100元计发。

  第七条 申请租住廉租房或租房补助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携带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盐田区特困人员廉租房申请表》或《盐田区特困人员租房补助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社区居委会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等家庭情况予以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属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办事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等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公示后,签署意见报区民政局;

  (四)区民政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

  (五)社区居委会应及时将批准享受廉租房和租房补助的名单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申请人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取消其租住廉租房和领取租房补助资格。

  第九条 一般情况下,二房一厅的廉租房分配给4人以上家庭租住;一房一厅的廉租房分配给3人以下的家庭租住。

  第十条 区民政局根据申请人家庭的现居住状况、家庭人口数量、家庭有劳动能力的人口数量、家庭成员迁入本区的时间和家庭类别(优抚对象家庭、残疾人家庭、单亲家庭、一般家庭)等要素进行评分(评分标准详见附件),分数高的优先安排租住。

  第十一条 廉租房的分配情况由区民政局通过适当形式适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取得廉租房号后,应与区物管中心签订《盐田区廉租房租住合同书》一式三份(区民政局、区物管中心和申请人各执一份)。申请人签订《盐田区廉租房租住合同书》后方可入住。

  第十三条 廉租房只能由申请人租住,不得转租、抵押、转让或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 对廉租房和租房补助实行动态管理。特困人员因经济状况好转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应主动退出廉租房或不再申请租房补助;确有实际困难,一时不能退出廉租房的,经向区民政局申请并获批准后,可适当延期退出廉租房。延期在6个月之内的租金,按照市住宅局公布的福利房租金标准收取;延期超过6个月仍不退出的,区民政局将适时采取强制办法收回廉租房。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租住廉租房期间,按市住宅局规定的福利房租金的40%交纳租金。该项租金由区民政局从向承租者每月发放的“低保金”中代扣。

  第十六条 租住廉租房的家庭(个人)应按规定缴纳水、电等费用,免交物业管理费(包括卫生、保安、修缮等费用)。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盐田区民政局、区物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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