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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原址产权调换?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31:23
被拆迁人选择原址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拆迁人应当在自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新建房屋预售许可证之日起7日内告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当自收到拆迁人通知之日起15日内与拆迁人就新建房屋签订被拆迁人选择原址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拆迁人应当在自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新建房屋预售许可证之日起7日内告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当自收到拆迁人通知之日起15日内与拆迁人就新建房屋签订产权调换协议。被拆迁人逾期不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不保留原址产权调换的权利。
被拆迁人选择原址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在被拆迁人搬迁前一次性支付被拆迁房屋的价款。
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调换协议商定的期限、方式向拆迁人支付所调换房屋的价款。
被拆迁人选择原址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在被拆迁人搬迁前一次性支付被拆迁房屋的价款。
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调换协议商定的期限、方式向拆迁人支付所调换房屋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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