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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27:5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明确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开始建设单位以及有关部门的权利与义务,保障住宅小区物业的合理使用,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市区的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根据本办法实行物业管理。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验收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应当依照本办法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建筑、配套设施以及相关的公共设施。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物业所有权人,包括私有房产、公有房产、单位房产的房屋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日常维护、修缮、经营,以及对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综合性服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经营住宅小区服务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住宅小区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住宅小区的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由全体业主、承租人和使用人共同使用与维护。

  第五条物业管理实行主管部门行业管理、业主自治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
服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现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经营型管理。

  第六条银川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培育、开发物业管理市场;
  (三)参与住宅小区的验收,指导、监督住宅小区的移交工作;
  (四)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
  (五)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基金(维修储备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负责对物业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八)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考评工作。

  建委、规划、环保、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的有关管理工作。

  住宅小区所在地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根据自己的职责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按以下程序,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一)向全体业主发出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及推举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通告。
  (二)拟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确定开会时间。
  (三)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业主代表大会由住宅小区的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以每栋楼为单位按住户比例推选。

  业主代表大会必须有持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第九条业主代表大会可以邀请住宅小区所在地派出所、居委会及相关部门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条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如集,每年召开一次。

  业主代表大会召开7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日期及内容告知业主。

  业主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30%以上业主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到该项提议后15日内召开临时业主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业主代表大会形成的决定,必须由出席会议的业主代表所投票数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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