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国土资源科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努力支持和保障全市科学发展的若干国土资源政策措施》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关于做好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和土地抵押登记数据季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展无锡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审批范围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
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执法监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我市人多地少,土地后备资源十分紧缺,当前又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耕地保护形势严峻、任务艰巨。坚持依法、合理用地,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集约节约用地,是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切实履行耕地保护职责,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规范全市土地市场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转变土地利用方式,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
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市委十二届九次全体(扩大)会议确定的发展思路,以解放思想、树立先进发展理念为导向,着力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切实转变粗放的发展和土地利用方式。要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努力盘活存量空闲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要建立并完善土地违法预防查处机制,加大动态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县要通过建立预防查处机制,实现辖区内新增土地违法行为发现率达到100%,制止率达到98%以上,其中占用耕地(基本农田)案件制止率达到100%,案件查处结案率达到95%的目标。
二、实行耕地保护分级问责,全面落实政府土地问责制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对本管辖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国家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公布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已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凡一个年度内某一行政区域、派出机构管辖区域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该辖区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监察部门,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下一级人民政府或派出机构主要领导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合理分工,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各派出机构都要加强对管辖区域内土地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到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依法组织制止、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违法建设往往伴随着违法用地,各区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行政区域特点,着眼于提高行政效率,在城乡规划区内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问题可确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查处,违反城乡规划依法应当拆除建筑物的,依照《城乡规划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或所在镇街、开发园区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在城乡规划区以外的违法占地建设问题,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查处,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地建设依法应当拆除建筑物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做出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也可以根据案情需要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所在镇街、开发园区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占用林地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对违法违纪的人员要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强联动执法,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制
全市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产、国土、工商等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切实加强项目监管。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对正在查处的违法用地,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将项目单位违法用地情况函告供水、供电以及人民银行等相关机构,函请相关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要求停止违法用地项目的供水、供电,停止发放贷款等,切实形成执法合力,共同打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区县对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层级监管,完善工作机制,做好衔接工作,指导区县对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项目监管职责。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上一篇文章: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的通知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