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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程序》(穗国房字[2004]75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程序》的通知
穗国房字[2004]75号
各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
为规范广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3】130号)精神,我局制定《广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程序》及相关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物业管理处反映。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OO四年二月五日
广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程序
一、筹备招标
(一)招标人为业主(物业为单一业主,或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或业主大会的:
1.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物业招标事宜包括: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推选代表招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在招投标事宜中的各项权力。
2.业主委员会将业主大会表决物业招标事宜的结果向业主公布。
3.草拟《招投标工作方案》、《投标须知》、《评标标准》、《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并将《投标须知》、《招投标工作方案》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15日,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修改。
(二)招标人为建设单位的:
1.建设单位确定招标小组人员。
2.草拟《招投标工作方案》、《投标须知》、《评标标准》、《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二、招标备案
招标人为建设单位的,应在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国土房管局备案。
(一)《关于X X X(项目名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批复》;
(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三) 招标文件;
(四)招标小组人员情况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招标
(一)招标人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人收到投标申请人《投标申请》的同时,向投标申请人开具《投标申请回执》。
(三)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进行预审,将预审结果书面告知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同时向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四、投标评标
(一)投标人在招标人限定期限内将已密封的投标文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送达招标人,经招标人检查后向投标人开具《投标文件收件回执》。
(二)招标人在评标前一天,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国土房管局随机抽取占评标委员会2/3的专家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并在抽取当天向各位评委送达《评标邀请函》。
(三)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随机抽取的物业管理专家与业主大会推选的代表招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评标委员会。
(四)招标人组织开标。
招标人在开标会上将投标文件交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五)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根据标书评分、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将评标分值进行统计,推荐前3名为中标候选人,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六)招标人按照中标候选人的顺次排序确定中标人,由招标人确认及宣布中标人。
(七)招标人将中标结果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向业主张贴公布,公布期限为15日(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无需公布)。
(八)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五、中标备案
(一)招标人为建设单位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国土房管局备案。
(二)区国土房管局自收到招标人中标备案资料之日,向招标人开具《备案回执》。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广州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穗国房字[2002]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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