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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建设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18:48
【发布日期】2005-3-18 【实施日期】2005-3-18 【发布单位】 【文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 , 各县 ( 市、区 ) 国土资源局 :
  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是实行国土资源科学管理、正确决策的重要基础工作,也是公开办事制度、完善服务的重要措施。2004年1月,国土资源部专门发出《关于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29号),我厅 2004年4月发出《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字[2004]60号),要求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市立即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其他市、县也应在2004年6月底前运行,随后还对地级以上市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人员进行了培训。据了解,多数市、县都能按国土资源部和省厅的要求及时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但总体上运行效果并不理想,主要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市、县还未真正开始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二是已开始运行系统的市、县,采集、录入、上传的数据不齐全,或未按要求及时录入、上传数据;三是未对市场动态监测进行分析。为了切实将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建设落到实处,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建设工作,凡未按粤国土资(利用)字[2004]60号要求落实运作机构、人员、经费、设备、制度的市、县,应立即落实;未对县级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的,应立即组织培训;未投入运行的,应立即投入运行。
  二、数据信息的采集、录入起始时间为2002年1月1日,凡未按系统要求采集、录入数据信息或录入信息不齐全的市、县,应尽快补录。其中,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市尚未录入齐全的,应在2005年3月底前补录完毕;其余市、县未录齐的,应在4月15日前录齐。
  三、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市,凡未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中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运行示范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37 号)要求按季度和按年度提交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分析报告的,应从今年第一季度起提交分析报告,并补2004年年度分析报告。
  四、今年,国土资源部将对全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建设情况开展大检查,而广东将是检查的重点,各市、县务必按要求认真落实好各项工作,我厅将于近期对各地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在4月底前将本市(含所辖县、市)的落实情况报省厅土地利用处。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0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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