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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我市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2:20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文  号:津政发[2005]009号

发布日期:2005-2-5

执行日期:2005-2-5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党的农村基本政策,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和中央有关农村政策的规定,现就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我市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工作

  1998年以来,我市按照中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在全市农村开展了第二轮土地延包工作,广大农民群众对第二轮土地延包工作是肯定的,土地承包关系是稳定的。随着《土地承包法》的深入贯彻实施,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得到了进一步落实和保障。但同时也应看到,我市的土地承包工作还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一是农用地征用中失地农民的补偿和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二是少数地方随意调整农民承包的土地,影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三是第二轮土地延包中一些地方农民土地承包权落实不到位,甚至少部分村还没有进行第二轮土地延包,个别村预留机动地超过5%限额标准。由于农村税费改革和粮食直补政策的落实,农民从承包的土地中获得的收益明显增加,过去不愿承包土地的农民要求重新承包土地。随着农村形势的发展变化,这些矛盾已成为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的重要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妥善解决土地承包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关系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工作,从全局和讲政治的高度,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刻认识做好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切实落实和维护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落实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工作,要坚持以《土地承包法》和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为根本准则,坚持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坚持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农民土地承包的范围要严格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执行。

  (一)已完成第二轮土地延包工作,并将全部农业用地人均承包到户的,要及时向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保持长期不变和稳定。

  (二)没有进行或没有完成第二轮土地延包工作的,应按照《土地承包法》和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必须将全部农业用地的承包权按人平均落实到每个农户;对不要求直接经营土地和暂时无法确地的农户,可以采取确权确利的方式,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确保农民的土地收益。采取确权确利的方式落实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要依据中央和我市1998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制定的政策执行。

  (三)城乡结合部等人均土地较少、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地区,可以将土地确权与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结合起来,在明确农户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通过流转机制,承包权变股权,参与集体资产经营收益的分配。

  (四)对没有履行民主程序,已经承包(租赁)给大户或企业经营,而农民又要求承包到户的土地,应当坚持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原则,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妥善解决:一是对农民强烈要求将土地承包到户的,要在对承包(租赁)经营者做好工作、维护其正当利益的基础上,组织做好土地经营权落实到位工作;二是对于农民自愿采取流转办法解决的,要组织做好双方相关流转协商工作,完善流转程序。

  (五)对在第二轮土地延包中自愿放弃承包权、现在又重新要求承包土地的农户(原有书面协议的,按原协议办理),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协商,妥善处理。有条件的可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确权确利等办法解决。

  (六)集体预留机动地超过《土地承包法》规定限额的,要按规定平均承包到户。

  (七)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单方面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不允许强行收回农民的承包地,不允许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农户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变更土地承包合同,不允许将农户的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在工作中,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土地承包法》和中央政策精神。在具体方法上,可以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绝大多数农民的意愿,采取不同的确权方式,进一步完善民主决策,规范操作程序,把基础工作做实做好。

  三、正确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户依法享有的权利,流转的主体是承包农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止流转。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规范进行。农户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其承包地的流转及流转形式,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和入股等多种方式流转;对于形成稳定流转关系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实行全市统一规定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确保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土地流转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农户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流转价格和收取方式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发包方及其他组织、个人不得擅自作主或截留、扣缴。

  (四)严禁在土地流转中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进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严禁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农业”等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

  (五)探索构建土地流转平台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区县可在县乡两级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为土地流转提供有效载体和服务,及时掌握本区县土地流转的动态情况,不断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四、依法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的规范管理

  (一)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合同的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农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凭证。原核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继续有效;没有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的规定发放到户;凡按法定程序批准进行调整而导致地块、面积变动,形成与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相符的,应及时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市、区县、乡镇经营管理部门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主体。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认真做好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鉴证工作,维护合同的严肃性、真实性,确保合同合理合法,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区县、乡镇、村都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台账制度,逐步实现电算化管理,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二)加强土地承包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精神,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工作。要对农村土地承包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制定工作预案,准确把握事态发展走势,及时化解矛盾。一般矛盾纠纷由乡镇村协调解决,较复杂矛盾纠纷由区县负责协调解决。特别要做好集访和进京上访群众的工作,努力把土地承包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三)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贯彻落实。要认真做好《土地承包法》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各区县每年要组织一次《土地承包法》贯彻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通过检查,重点解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不到位、集体多留机动地、随意调整土地、强迫农户流转土地等问题。对重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事)件,纪检、监察和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及上一级党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切实加强对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工作的领导

  有农业的区县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工作,要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要事来抓,摆上重要工作日程。要根据区县具体情况,加大工作力度,确定分管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制订工作计划,提出具体实施办法。对农村土地承包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土地承包矛盾纠纷,下大力气做好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工作。各级农村工作、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司法、监察、法院、财政、组织、信访、妇联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做好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工作,切实维护好农民的合法利益,保持农村的社会稳定。

  二00五年二月五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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