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管理有关工作…
成都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建委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处理经济适用住房试点工作选房、签约阶段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中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根据《成都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现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购家庭及人口确定:
(一)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者,必须是两人及两人以上具有成都市五城区正住户口的家庭,两代以上共同居住的,可按一对夫妇为一个家庭分户计算。
(二)家庭人口原则上以正住户口中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及扶养关系的人数计算。申购家庭中除夫妇外,下列人员可作为家庭人口计算购房面积:
1、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且他处无住房的;
2、正在服兵役的未婚子女;
3、与家庭中成员有婚姻关系的现役军人。
(三)下列情况不计入家庭人口:
1、申请人户口中挂靠的非直系亲属;
2、父母(或子女)已有政策性住房或住房面积达到经济适用房申购标准线以上的同住人口。
二、关于住房面积认定:
(一)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已有住房,不能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拥有私有住房且面积已超过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标准的;
2、已购政策性住房或以非市场租金承租公有住房的;
3、将已购政策性住房出售的;或在《成都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公布后,将超过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标准线私有住房出售的。
(二)下列情况可认定为无房户:
1、居住的房屋系临时建筑且无权属证明的;
2、承租单位集体宿舍或暂住非住宅的;
3、承租他人私有住房的;
4、借住或寄住他人住房的;
5、婚后仍挤住父母家,且家庭人口两人以上的;
6、拆迁货币补偿,且被拆迁住房面积未超过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标准线的。
三、领取廉租补贴的住房困难户,须办理终止廉租住房手续半年后,方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超面积补差款,由购房人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前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一次性缴纳。
五、因不履行按揭还款义务,金融机构依法处置经济适用房的,其权属转移可不受三年时限的限制。
六、经济适用房购房人因自身原因不能取得按揭贷款资格的,可由其直系亲属作为共同购房人向金融机构申请按揭贷款或直接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直系亲属不具备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不得计入申购人口计算面积。直系亲属已经作为家庭人口计入申购面积的,不得另行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七、各区(房委办)、各街道办事处要严格依照《成都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严格审核,认真履行职责。对申请人出具虚假资料,骗取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一经查实,应坚决予以取消。
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 上一篇文章: 关于免收经济适用住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