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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16:53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委员会(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房地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加强对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和指导,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将联合对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进行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以来的执行情况,详细内容见附件

二、检查工作安排

检查组由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抽调的地方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分行的人员组成,共分成6个检查小组,分别对北京、天津、黑龙江、河北、内蒙古、江苏、山东、安徽、河南、湖北、江西、上海、浙江、福建、广西、广东、海南、云南、新疆、宁夏、甘肃、陕西、四川、重庆、贵州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执法检查。

各检查小组的成员名单及具体日程安排另行通知。

三、检查方式

听取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委员会对全省(区、市)住房公积金情况的汇报;听取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有关地级城市住房委员会、财政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的工作汇报;召开地方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座谈会;查阅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帐目、原始凭证和票据。与省、市有关领导交换意见。

检查组人员一律不住高级宾馆,食宿从简,不安排娱乐活动,不接收各种礼品。

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委员会、房地局、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组织、配合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查工作,按照检查提纲(附件一)要求准备书面材料,填报表1—6(附件二),并于4月30日前将表1—3报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委员会负责通知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市、县进行自检自查并准备书面材料。所报书面材料要情况全面、数据完整、准确。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建设部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朱华、杨佳燕

68394080(F)、68393756

财政部综合司:张文斌  68551522(F)、68551523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黄慕东  661942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一年三月七日

附件一:

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执法检查提纲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

(一)住房委员会的设置情况,包括是否设立、人员构成、会议制度和决策程序等。

(二)管理中心的设置情况,包括本区域内有多少家中心,中心编制人数和实际人数,各自的规模及挂靠情况等,其中,《条例》发布后成立的县级中心有多少家。

(三)是否严格按《条例》要求委托住房委员会指定的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

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情况,包括覆盖情况、缴交率、缴存比例、对未建公积金的地方和单位拟采取的措施、降低缴交比例或缓交公积金的审批制度。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制度、转移制度、封存制度的建立情况。

(三)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总额、余额,增长情况。

三、住房公积金的帐户管理

(一)公积金是否已与其它房改资金实行分帐管理。

(二)中心是否建立了总帐、单位帐和个人帐三级帐户。

(三)公积金存在哪几家银行,在各银行的存款数,是否与银行签定委托协议。

(四)是否按规定设立了公积金存款专户、结算户、委托贷款基金户和增值收益专户。各帐户计息情况。

四、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一)是否按《条例》规定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和结算等金融业务,是否签定了委托协议。

(二)公积金的提取情况。

(三)公积金的贷款总额、余额,近阶段的发展情况。

(四)各项目贷款、单位贷款的名称、贷款时间、期限、逾期情况。

(五)建设部《关于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建设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回收意见的通知》(建房改[2000]225号)下发后,采取了哪些措施,逾期贷款的清理回收情况。

(六)购买国债情况。

(七)有无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包括数量、去向、收回的措施。

五、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管理

(一)个人住房贷款近三年增长情况。

(二)贷款的对象包括可贷款的人员和住房、贷款额度、首付款比例。

(三)个人申请贷款需要的手续、交纳的费用、审批的时间。

(四)个人贷款的贷后管理,包括个人贷款的逾期情况和处理办法等。

(五)个人贷款的风险管理,包括抵押登记、保险和担保等情况。

六、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及分配

(一)近三年公积金增值收益的数量与余额。

(二)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现有余额。

(三)近三年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数量、人均数、开支情况。

(四)提取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情况。

七、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

(一)财政监督的制度。

(二)审计监督的制度与结果。

(三)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是否由本级财政批准、上交本级财政再由财政拨付。

(四)是否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五)职工、单位查询公积金的办法,财务报告是否向社会公布。

八、住房公积金电算化管理情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的开发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硬件的配备情况。

九、关于其它房改资金的管理

除公积金外,管理中心还管理哪些房改资金,各自的余额、计息、使用情况、增值收益与分配情况、挪用情况与收回的措施。

十、省建设厅对全省住房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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