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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
导读:城市房地产税是国以城市的房屋、土地为课税对象,按照标准房价、地价或租价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对纳税人新建或购买的房产,应分别自建成验收或购买的次月起征收城市房地产税。找法小编为你详解房地产税征收的程序。
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
办理机构: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办理地址、电话: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联系表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城市房地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为简化征管程序,在纳税人自愿的原则下,对城市房地产税年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经核定,地方税务机关可在每年4月份的征期中一次征收其全年应纳税款。
城市房地产税办理程序
1、通过tax861核心征管系统—“办税中心”—“纳税申报”方式办理申报纳税;
2、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通过上门申报方式(方法同上)申报纳税;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城市房地产税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2.《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
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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