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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命运 输不起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05:17

  在房产税改革试点问题上,我们输不起。几乎唯一的选择,就是硬着头皮顶上去。以百倍的努力来争取试点的成功。并且,以此为基础,尽快实现全国范围的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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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有两天,从1月28日开始的沪渝两市房产税改革试点,就要满6个月了。6个月,虽不过是历史长河中的一个瞬间,但对于沪渝两市的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来说,却具有非同小可的意义——试点的基础性工作已基本就位,试点的制度性框架已大致确立,试点的趋向性结果已初现端倪。该是进行阶段性小结并采取补救性措施以确保试点取得成效的时候了。

  在中国,对居民住房征收房产税一直存有两大障碍:既得利益格局以及税收征管机制。就前者而言,凡拥有住房者多不愿缴税,拥有住房多者更不愿缴税,可谓人之常情。在现实生活中,偏偏拥有住房或拥有多套住房的人较之不拥有住房或用于住房少的人,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就后者而言,尽管经过了30多年的改革开放进程,并且经济总量已经位居世界第二,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多种原因,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机制仍处于“间接”加“截流”阶段,难以对接针对自然人居民征收且具有财产存量性质的房产税。事实上,主要是上述的两大障碍而不是其他方面的障碍,一直困扰着房产税在我国的实施进程。

  戏剧性的变化发生在今年1月28日。从那天起在沪渝两市试点的房产税,选择了以新购住房(而非所有住房)为主要征税对象。若打比方,除了重庆将少量高档存量住房纳入征税范围之外,两市房产税试点方案的基本内容,就好似事先挖了一个大坑,然后宣布对大坑内的住房或住房拥有人征税。不过,在1月28日零时,大坑内什么都没有。既没有征税对象,又没有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居民。这就意味着,对于两市试点的房产税而言,几乎所有的征税对象和几乎所有的纳税人都是在1月28日零时之后产生的,也都是“自愿”跳入大坑充当征税对象和纳税人的。可以说,正是将拥有住房的大部分人排除在外,跳出存量只盯增量,从而在相当程度上绕开了既得利益格局,才使得试点得以平稳启动。

  但是,另一大障碍——税收征管机制——并没有随着既得利益格局的绕开而同时消除,反而随着试点时间的推移而变得愈加凸显。比较沪渝两市的试点方案,重庆市的房产税征税对象范围相对宽泛——不仅包括新购住房,也包括了少部分高档存量住房,故而,它的试点情况更具代表性。

  从1月28日迄今,重庆市的房产税征收可区分为如下两种情形:

  其一,新购住房

  指试点开始之日起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这部分住房,目前虽已征收到大约100万元税款,但是,它的征收办法,却同房产税的性质并不搭界——在纳税人办理房屋权证手续交易时,预征未来一年的应纳税款。否则,不予办理房屋权证。这实际上是将房产税当作购置税或契税来征收了。问题在于,离开了房屋权证办理这个环节的依托,随着新购住房变身为存量住房,下一年度或未来的房产税征收便似失掉了拐杖便无法行走的残疾人而难以为继。

  其实,从常识上说,同流转税类的征收有所不同,作为属于财产税类中的房产税,它的征收,总要以持有房产为前提。而持有,又总要规定有一定的期间(一般为一年)。并且,往往实行“下打租”——持有一定期限后缴税,而非“上打租”——提前预缴税。故而,若不能找到一种可对接存量住房且适用房产税通行征收规则的征管机制安排,目前的房产税征收办法便不具可持续性。

  其二,存量住房

  指试点开始之日之前购买的以独栋住宅为主的存量高档住房。对这部分住房,由于没有新购住房那样的房屋权证办理环节的依托,只能适用房产税通行征收规则,故目前尚未进入征收期。迄今所做的全部工作,就是调研、宣传、登记,为进入10月份以后的征收期做各方面准备。然而,这些工作并不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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