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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06:07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农税字第55号
发布文号: 财农税字第55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省(91)豫财农税字第45号《关于经济开发区内三资企业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政府所属机构,不属于“三资企业”。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占)用耕地进行三通一平,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无论以后是否转让给三资企业使用,均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三资企业”征(占)用经济开发区内未开发(指三通一平)的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
199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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