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关于对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做出的批复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06:17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1]178号
一、对由于地下采煤造成的耕地地表塌陷,塌陷地在一年之内经过回填垦复后恢复种植用途的,比照临时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余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城区与高速公路的连接线路属于公路范畴,对其建设占用耕地按公路建设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城区内的机动车道属于城市道路(国道、省道和县道的组成部分除外),不属于公路范畴,对其建设占用耕地按一般建设项目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以政府名义征用大片耕地成立各类开发区,实际运作中是引资一个企业,界定一个企业的具体占用范围,其他耕地是批而未占。属于此种情况的,其纳税人为办理耕地转建设用地手续的单位或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
2001.03.12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1]178号
一、对由于地下采煤造成的耕地地表塌陷,塌陷地在一年之内经过回填垦复后恢复种植用途的,比照临时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余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城区与高速公路的连接线路属于公路范畴,对其建设占用耕地按公路建设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城区内的机动车道属于城市道路(国道、省道和县道的组成部分除外),不属于公路范畴,对其建设占用耕地按一般建设项目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以政府名义征用大片耕地成立各类开发区,实际运作中是引资一个企业,界定一个企业的具体占用范围,其他耕地是批而未占。属于此种情况的,其纳税人为办理耕地转建设用地手续的单位或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
2001.03.12
- 上一篇文章: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道路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