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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颁发上海市耕地占用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文号: 沪财农[1987]80号
市土地管理局、各县财政局、土地管理局:
现将《上海市耕地占用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耕地占用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
为了贯彻《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征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根据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对有关具体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一、征税范围。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从事非农业建设,也应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农村居民减半征收,是指农业户口居民(包括渔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的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居民(非农业户口)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农村居民或联户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都应全额征收。
三、免税范围。对《实施办法》有关免税的具体政策界限,按以下规定掌握执行:
军事设施用地,应限于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下同)市以上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设防工程,军事通信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部队非军事用途和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
铁路线路,是指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铁路系统其他堆货场、仓库、招待所、职工宿舍等用地均不在免税之列。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40号文件规定,铁道部“七五”期间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新增税种准予免交。铁道部经济承包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七五”期间免交耕地占用税,对其中应予征税的建设占用耕地,从1991年开始征税,地方修筑铁路的线路及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可以比照免交耕地占用税,其他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民用机场飞机跑道、停地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免税。
炸药库,是指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炸药专用库房以及为保证安全所必须的用地。
学校,是指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给予免税。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医院,包括部队和部门、企业职工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所用地,给予免税,疗养院等不在免税之列。
殡仪馆、火葬场用地给予免税。
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从改变时起补交耕地占用税。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水利工程占用耕地以发电、旅游为主的,不予免税。
四、《实施办法》所说的外商投资企业,只限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这些企业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除上述“三资企业”外,均应按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五、《实施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执行。四月一日起占用的耕地,都应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对未经批准,已占有的耕地,四月一日以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的,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截至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止,单位或个人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已超过两年仍未使用的,照章补交应加征的税额。
六、凡征了耕地占用税,经核实确属农业税计税土地,对其原来计税常年产量和计征的农业税额子以核减。核减数额,随同耕地占用税年终决算逐级上报。经审查核实后,相应调减县下一年度农业税收入任务。此项核减的农业税,按财政体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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