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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耕地占用税的相关政策优惠及标准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06:44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可考虑利用耕地占用税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以下各项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1、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2、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

  3、炸药库用地。

  4、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二、西部大开发中的税收优惠

  在耕地占用税方面,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公路国道、省道以外的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申报制度,纳税人在申请用地的同时,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减免范围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报告,说明申请减免的理由。

  纳税人申报减免,必须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减免申报表并按规定填写减免申报表。

  对耕地占用税的减免,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已有的规定外,按以下审批权限进行:

  1、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税收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制度。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减免,征收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契税的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减免,征收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占用耕地1000亩以下的耕地占用税的减免和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下的契税减免,其备案办法由省级征收机关制定。占用耕地30亩(含30亩=19998平方米)以上、1000亩=66.66万平方米以下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

  3、占用耕地3亩以上(含3亩=1999.8平方米)、30亩=19998平方米以下的,报地、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4、占用耕地3亩=1999.8平方米以下的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财政局备案。

  计划单列市耕地占用税减免的审批权限,按照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占用耕地的审批权限确定,由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

  各级审批机关不得超越权限,扩大耕地占用税的减免范围,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批准减免税。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实际批准占地数,对纳税人申请减免耕地占用税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经前述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复纳税人。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地方税务机关耕地占用税的减免情况,经常进行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采取自查、互查和专查等形式定期开展耕地占用税减免执行情况的检查,并写出专题报告,报财政部和同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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