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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房产税如何征收?
民国时期我国就开始征收房产税,那么民国时期的房产税是怎样征收的呢?
前段时间,上海和重庆开征房产税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关注。实际上,房产税并不是什么新事物,我国1986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后,就一直存在房产税,只不过其征收对象是城镇经营性房产,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昨天下午,嘉善收藏爱好者计益先生向记者展示了一张民国三年的房捐征收通知(房捐即房产税),让我们来看看民国时期是怎么征收房产税的。有意思的是,在民国早期,豪宅和普通住宅在缴纳房产税方面是有区别的,颇有些“打击炒房的味道”。
为啥要收房产税?
“我查了很多资料,征收房产税最早应该是孙中山先生提出来的。”计益告诉记者,孙中山一直倡导“平均地权”,1912年4月,他发表演讲,提出了“照价征税”的概念。随后,有关方面以孙中山的“平均地权”和“照价征税”为指导,开始征收房产税,不过一开始税率很低。
记者查看了这张民国三年的房捐征收通知,其正式的名称是“房捐编查凭照”。这处房产位于嘉善县西塘镇,其商行名称是“成茂”,租户为徐丽生,房主是李德新。在这张征收通知的右侧写明了房捐征收的原因:“发给编查凭照……浙省征收房捐为扩充警员要需……现经切实整理重订章程……警政扩充仍先从城乡铺户办起……”
计益告诉记者,从这段文字可以清晰地知道,民国三年,嘉善之所以征收房产税,其主要目的是“扩充警政”,也就是着眼于警察队伍的扩充需要。“有意思的是,民国早期的房产税征收对象主要是铺户。”另外,记者从其他的文字上也可以看出,当时征收房产税的机构主要是县署。
每月要缴多少钱?
那么,民国三年,嘉善的铺户到底该缴多少房产税呢?记者仔细查看了房捐征收通知上的文字说明,当时房产税是按照房租的十分之一来收取的:成茂商行“每月房租银4400文,按十分之一征收房捐银4角4分”。
据介绍,当时各地的办法和税率都不一样,几乎是一个城市就有一套政策,可以知道,当时嘉善的税率是房租的10%。
有意思的是,在房捐征收通知的左侧文字说明栏里明确写着:“每月房租在一元以外者征收房捐十分之一,房租在一元以内免捐。”计益告诉记者,这有些“打击炒房的味道”,也反映了孙中山“平均地权”的思想,“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房租高的,肯定是好房子,当时对这些房子才征收房产税。”
不过,如果拥有自有房产的老板在民国开商铺,显然要郁闷一些,因为“铺户房屋如系己产无租赁关系者应比照邻近铺户房屋大小间数,按照其租价抽收之”。也就是说,如果你家房子没有出租,只是自己开个商铺,那么有关方面还是会给你估一个理论月租,然后收取房产税。
从文字说明来看,有一点肯定是令房主比较开心的,即“房捐应主客各半,由县署向租户征收全数,租户再向房主扣同半数”。也就是说,房产税并非全部由房主承担,租户也需要承担一半。
民国的房产税政策刚开始还算合理,后来的收取就不像早期那样了。”计益告诉记者,房产税执行到后来,有关方面的兴趣越来越集中到怎样增加财政收入上来,于是不管对象,所有房产都得缴税,而且税率一样,这加重了很多人的负担。据有关资料显示,到了1930年前后,征税对象范围继续扩大,已出租的住房、没出租的住房、已出租的商铺、没出租的商铺、已出租的工厂、没出租的工厂,统统要缴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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