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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概述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指国家对在我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资金征收的一种税。1991年4月1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从1991年起施行。自2000年1月1日起新发生的投资额,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特点:1、运用零税率制;2、实行多部门控管的方法;3、采用预征清缴的征收方法;4、计税依据与一般税种不同;5、税源无固定性。
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应税固定资产投资的范围
投资方向调节税应纳税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运用各种资金进行的全社会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商品房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
三、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计税依据
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计税依据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其中更新改造投资项目为建筑工程实际完成的投资额。
四、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目税率
投资方向调节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经济规模实行差别税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其单位工程分别确定适用的税率。税目、税率依照条例所附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表未列出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更新改造投资),税率为15%。
除适用税目税率表中 0%税率以外的更新改造投资,税率为10%。
五、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期限
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工程年度计划投资额预缴。年度终了后,按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结算,多退少补;项目竣工后,按全部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六、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地点
投资方向调节税应在项目所在地有建设单位负责办理纳税手续和缴纳税款。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征收。
七、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减免税
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计划管理、投资额不满 5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和减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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