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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检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18:35:13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进一步掌握当前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加大对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推动《招标投标法》的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决定,年内联合对招投标市场开展专项检查,并已经制订了《招投标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见附件)。

  根据《招投标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为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招投标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规定的专项检查重点内容,组织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进行自查,并在自查基础上进行重点项目、单位和机构的检查。

  (二)在检查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形成本地区检查报告,并于2006年11月15日前,将检查报告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1)本地区组织自查情况;

  (2)本地区对重点项目、单位和机构的检查情况;

  (3)存在的突出问题;

  (4)改进措施和整改效果;

  (5)有关建议。

  (三)建设部将在今年10月份,对部分地区重点项目、单位和机构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

  招投标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按照2006年招投标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议定事项,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进一步掌握当前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加大对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惩处招投标违法行为,推动《招标投标法》的正确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决定,年内联合对招投标市场开展专项检查。经商各联合检查单位,拟定如下具体工作方案:

  一、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

  重点检查招投标活动中执行《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的情况。具体包括:

  (一)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情况。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施工、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是否严格执行了招标制;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发布,是否存在违法收费情况;是否存在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系统承包商、供货商的情况;投标人是否存在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中标后,投标人是否擅自转包,项目分包是否限定在非主体、非关键工作;是否有另行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保证评标活动公正性情况。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依据法定条件,是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在评标过程中是否存在随意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的情况;是否存在采取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情况;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是否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顺序;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中标人的确定是否严格执行了有关特别规定;评标专家是否存在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等情况;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依法给予查处。

  (三)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情况。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和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行为;对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法给予处理。

  (四)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非法设定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与《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是否存在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标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招标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本地区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是否存在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情况。

  二、专项检查工作程序

  专项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部门检查阶段

  由各部门根据情况自行安排,考虑到开展联合检查,部门检查应在2006年11月底前结束。由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投标职责分工,根据检查的重点内容组织进行检查。具体步骤如下:

  1、各部门组织省级部门、企业开展自查;

  2、各部门根据本行业实际情况,确定需要重点检查的项目、单位和机构,制定具体检查方案;

  3、采取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各方对执行《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的问题、意见及建议;

  4、形成部门检查总结报告,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二)联合检查阶段

  时间安排在12月上中旬。由各部门组成2-3个联合检查组,对自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联合进行检查。具体步骤如下:

  1、召开部际协调机制联络员会议,对部门检查情况进行交流和总结,确定联合检查的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

  2、联合检查组分别对重点检查项目进行检查;

  3、结合部门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整改效果;

  4、汇总整理有关资料,形成书面检查报告,经部际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向国务院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招投标专项检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招投标部际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要亲自带队,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组织实施好此次专项检查活动。

  

  (二)各部门在自查工作中应根据统一部署,研究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在检查中,坚持从全局利益出发,做到客观调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并将自查情况如实在部际联席会议上进行通报。

  (三)检查组要深入基层和群众,注意收集第一手资料,认真听取招投标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等各方意见,防止检查流于形式和走过场。对发现的问题,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沟通。检查中要严格执行廉政规定。

  (四)受检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做好专项检查的配合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省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检查。

  (五)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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