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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建设用地征地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19:12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 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建设需要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和拆迁适用本办法。国家水利建设和交通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和拆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征地拆迁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征用土地审批手续。?

第六条 征用土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拟订、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 地方案、征用土 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林 地的,应当先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 文号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 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镇、村予以公告。?

(三)办理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 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到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 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 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询意见期限为15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 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五)交付被征用土地。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 全额支付。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 征用的土地。?

征用农民承包的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手续。?

国家依法征用土地的,按照规定核减该幅土地的农业税和有关农产品的定购任务。?

第七条 逐级报批农用地转用手续、耕地占补平衡手续的相关税费,由市人 民政府垫付,在具体项目使用土地时,由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支付。?

第八条 征用土地应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土地的补偿费 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青苗和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费。?

第九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

(一)征用耕地的,为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二)征用鱼塘、藕塘、苇塘、灌丛、药材地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三)征用果园、茶园、桑园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未曾收获的,为其同类 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四)征用耕种不满3年的开荒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耕种3年 以上的,按照耕地补偿。?

(五)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

(六)征用其他土地的,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征用林地补偿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 置的 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土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征用耕地,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 均年产值的13倍。但是,耕地被征完的,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二)征用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为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

(三)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征用荒山、荒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一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

(一)被征用耕地上的青苗,按照当季作物的产值补偿;多年生作物,按照其年产值补偿;无 青苗的,不予补偿。?

(二)鱼苗放养2年以上的,不予补偿;不足2年的,按照放养鱼苗费的3至4倍补偿。?

(三)林地的青苗补偿,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 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 个人或者征得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 与 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企业,使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征用土地补偿标准的低限执行。?

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土地,应当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除地上附着物和青 苗补偿费全额支付外,其他补偿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减半执行;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的土地,已经调剂相应的土地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可以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拆迁被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村民住宅及其他附着物的,按下列方式 和标准给予补偿:(一)统一安排到规划村民点购住房的,按购买村民公寓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二)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1、4人以上户(含4人户),9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超出90 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购买村民公寓补偿标准60%给予补偿;?

2、3人户,8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超出80平方米以外的部 分,按购买村民公寓补偿标准60%给予补偿;?



3、2人及2人以下户,7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超出70平方 米以外的部分,按购买村民公寓补偿标准60%给予补偿。?

(三)其他附着物按《芜湖市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中的有关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四)搬家费按建设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临时过渡费依据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元的标 准,按6个月计算。?

第十五条 集体土地上的工业、办公等非住宅房的拆迁补偿,以工业、办公 用房拆迁标准 为基数,根据房屋檐高区别给予货币补偿。檐高5米(含5米)以上的,另加价20%;檐高2.8米 (含2.8米)至5米的,另加价10%;檐高2.8米以下的,不加价。?

停产损失费依据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按6个月计算。搬家费按每平方米15元 计算,有重机械的按重机械所置房屋面积增加每平方米10元。?

第十六条 下列房屋及其他附着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未依法领取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的房屋及其他附着物;?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明确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房屋及其他 附着物;?

(三)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后栽种的花草、林木、青苗等;?

(四)天然野生杂丛。?

第十七条 农用地产值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物价水平,原则上每5年 调整一次;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标准根据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农用地年产值标准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争议不影响征地工作的进行。 ?

第十九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条 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超越批准权限 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 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 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 民法院 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三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建设征用土地,参照本办法执行,补 偿标准可结合各地实际,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1991年4月8日施行的《芜湖市 国家建设征用土 地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1991〕2号令)和1994年7月8日施行的《芜湖市市政建设征(拨) 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200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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