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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0:25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土地招标、拍卖活动。

第四条 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应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中,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拍卖出让:
1、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的。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2、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3、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的。
对不具备拍卖条件,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出让;
1、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的;
2、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第五条 土地招标、拍卖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市场需求状况、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及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固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 具体地块的招标、拍卖出让,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其中涉及利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应首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七条 土地招标、拍卖出让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财政等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对拟招标、拍卖地块的勘测定界,规划用途、确定规划设计要点,编制地块图、投标(拍卖)须知、土地使用权招标标书及其它有关文件等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八条 举行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前发布公告,公布竞投(买)的时间、地点、地块,并向竞投(买)人提供拟招标或拍卖地块的面积、位置、用途、开发程度、土地使用年期、规划设计要求等有关资料,参与人须具备的条件和竞投(买)规则等。
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应依法进行公证。

第九条 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应遵循依法、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竞投(买)人应了解招标或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遵守规则,依法参与竞投(买),不得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底价应经有相应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程评估,并经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土地招标出让,可以选用以下之一项条件确定中标人:
(一) 在竞投期内出价最高者;
(二)依据竞投出价、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期限、方式及规划设计方案等经评标小组综全评定最优者。

第十三条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基本程序: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者报名。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四)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领取有关招标文件并交付保证金,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指定标箱。
(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邀请各投标单位和公证人员及有关部门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众启封宣读标书,进行验标并宣布标底。
投标人有权要求查询开标记录及附件。
(六)按公告的决标条件及程序确定中标人;采用本办法第十二条(二)项为中标条件的,应由评标小组在开标后五日内对投标书进行评标、定标。
(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中标和不中标者发出书面通知,未中标的,定标后七日内退还保证金。
(八)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十五日内与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不低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5%的定金。
(九)中标人按合同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及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四条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基本程序: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并提交有关资格身份证明,领取有关文件。
(三)拍卖方按照拍卖文件要求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竞买资格证书和统一编号的应价牌,并由竞买人交付保证金。
(四)拍卖方在公告的时间、地点进行拍卖:
1、竞买人显示应价牌,拍卖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2、主持人简介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作用年期、规划要点和其它有关事项。
3、主持人宣布起价和第一次应价后叫价递增的幅度。
4、主持人报出起价。
5、竞买者按规定的方法应价或加价。
6、主持人连续两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再加价的,主持人落槌。
7、主持人宣布最后的应价者为竞得人。
8、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五)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当日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出让金。
(六)竞得人按合同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五条 所有竞投(买)人报出的最高价均低于出让底价或达不到中标条件的,招标人或拍卖人可以宣布停止该幅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活动。

第十六条 按本办法通过招标、拍卖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凭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有关部门申办基建立项和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等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对招标、拍卖出让的土地,中标人或竞得人应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八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交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可抵作出让金。

第十九条 土地招标、拍卖成交后,招标、拍卖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中标人或竞得人按有关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业务费,作为招标、拍卖活动的活动组织、材料准备、拍卖师聘请等相关活动的费用开支。



第二十条 土地招标、拍卖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时间签订出让合同的,应赔偿组织该地块招标、拍卖支出的全部费用,该地块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出让。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未按规定期限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地上已建房屋等不动产无偿收归政府,同时可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10%收取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已按规定期限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约定提供出让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双倍返还定金,中标人或竞得人并可要求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10%的违约赔偿。

第二十三条 市、县土地招标、拍卖结果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招标、拍卖活动进行监督,并可以对不符合规范的招标、拍卖行为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招标、拍卖活动,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宣布其结果无效,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赔偿。

第二十四条 招标、拍卖工作人员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竞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可取消其中标或竟得资格,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已交付的定金,对有关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国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0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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