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云翼房产网 >> 房屋法规 >> 土地法规 >> 中国土地管理法 >> 土地管理法 >> 正文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个人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办税须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5:23



  个人转让房地产除征收契税、印花税之外,还涉及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为便于纳税人了解和掌握有关办税知识,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将有关办税须知简要列举如下:
应征、免征的情形

  一、应征情形:

  (一)土地增值税

  1.转让非住宅(含赠与给非直系亲属);

  2.转让非普通住宅(含赠与给非直系亲属)。

  注:上述非直系亲属如果既受赠住宅又承担赠与人的直接赡养义务的除外。

  (二)营业税

  1.转让非住房;

  2.转让购买不足五年的住房(含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

  3.转让购买已满五年的非普通住房;

  4.转让自建房,属于城市、县城镇的,超过六十平方米部分。

  (三)个人所得税

  1.转让非住房;

  2.转让自用不足五年的住房(家庭生活用房)(含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

  3.转让自住满五年但不是唯一的住房(家庭生活用房)。

  二、免征情形

  (一)土地增值税

  1.转让非住宅经计算无增值的;

  2.转让非普通住宅经计算无增值的;

  3.居民个人拥有普通住宅转让;

  4.将房产、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和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福利、公益事业的。

  有上述第1、2、4点情形的土地增值税的免征手续须到税务部门办理免征证明。

  (二)营业税

  1.转让购买已满五年的普通住房;

  2.个人赠与不动产。

  注:转让购买的非住宅、转让购买已满五年的非普通住宅,须提供上手购房发票进行计算,计算后无余额的,不用缴纳有关的税费。

  (三)个人所得税

  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

  注:个人转让房地产按“据实征收”方法,经税务部门审核后无所得额的,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税方法一览表

  一、非居住用房



税种

计征条件

征收方式

计税公式

备注

土地增值税

能提供上手购房发票

据实征收

[转让收入-上手发票价(每年加计5%)-有关税金]×适用税率速算公式

无增值不征

不能提供上手购房发票

核定征收,简易扣除重置成本

(转让收入-转让收入×90%)×30%

/

营业税及附加

能提供上手购房发票

/

(转让收入-上手发票价)×5.5%

无余额不征

不能提供上手发票

/

转让收入×5.5%

/

个人所得税

/

据实征收

(转让收入-房产原值-合理费用)×20%

无所得额不征

/

核定征收

转让收入×7.5%×20%

/


  二、居住用房

  (一)普通住房

税种

计征条件

征收方式

计税公式

备注

营业税及附加

购买不足5年转让的

/

转让收入×5.5%

购买超过5年(含5年)转让的不征

个人所得税

/

据实征收

(转让收入-房产原值-合理费用)×20%

转让自用满5年(含5年)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的免征

/

核定征收

转让收入×5%×20%

云翼房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