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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二次分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4:03

各镇党委、政府、农工商总公司,常阴沙管理区:

  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二次分配的实施意见》经市委领导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张家港市委办公室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五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二次分配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二次分配,保障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和江苏省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二次分配的资金来源

  农村二次分配是指有一定收入的村民小组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利益的再分配。二次分配的资金来源有:组集体所有投资收益;组集体资金的融资收入;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及房屋租金;组有工副业承包收入;组级统一组织的劳务收入;组级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

  二、农村二次分配方式

  农村二次分配一般在年终进行,统一按人、按承包田面积(以下简称为按田)结合进行分配,"人、田"比例各为50%.

  三、农村二次分配中按田分配办法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及《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田分配办法为:

  1、按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注明的承包面积(不含流入面积)计算。

  2、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经没有承包土地的村民小组,可按当时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进行分配。

  3、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经批准未发经营权证书的按应承包面积(不含流入面积)进行分配。

  4、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后新出生的农村居民(不含城镇居民回迁后新出生的人员)能否照顾参加户籍所在地村民小组的按田部分的二次分配,由本组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决定。

  5、因婚嫁出、赘出的农村居民,在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组撤组转户后且本人又未得到安置的,可参加现户口所在地按田部分的二次分配。

  6、1998年二轮承包后征(使)用承包耕地、将土地补偿费或租用费直接支付给承包户而未调整承包面积的,已支付土地补偿费或租用费的土地承包面积(不含流入面积)不再享受按田部分的二次分配。

  7、对全家已迁入设区的市或全家已死亡(单独取得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农户,应依法取消其承包经营权证书及所承包的土地,并从全家迁出或全家死亡之月起,不纳入按田分配对象。

  四、农村二次分配中按人分配对象的界定

  按人分配的对象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全体成员。

  (一)下列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确定为享受按人部分二次分配的对象:

  1、出生且户口一直在本组的农村居民(因婚嫁出或赘出而未迁户口的农村居民及其配偶、子女另行规定)。

  2、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组的农村居民(含原常阴沙农场、稻麦良种场、畜禽良种场人员)及其子女。

  3、出生且户口一直在本组,后整组转为小城镇户籍的人员。

  4、出生在本组,原户口在本组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现役士官以及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不含研究生、出国留学生)。

  5、退伍后返回本组的义务兵。

  6、原户口在本组,刑满释放后返回本组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作为二次分配中按人分配对象:

  1、回迁到本村民小组的城镇居民及其新出生的子女。

  2、与农民结婚,并将户口迁入本组的城镇居民。

  3、仍在服刑期间(含假释、保外就医等)的农村劳教人员。

  4、户口即使在本组但已由财政供养的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在编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三)婚迁以外的农迁农人员的二次分配,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协议未明确或没有协议的由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决定。

  (四)因合法婚姻嫁出、赘出的农村居民及其子女按人部分的二次分配处理办法。

  1、非独生子女家庭的因婚嫁出、赘出的农村居民,应参加嫁入、赘入方所在村民小组的二次分配,并从户口迁入时开始享受。

  2、独生子女家庭的因婚嫁出、赘出而户口未迁出的农村居民,男、女双方可分别参加各自户籍所在地村民小组的二次分配。其婚后出生或合法收养的子女参加户籍所在地村民小组的二次分配。

  3、农村居民因合法婚姻嫁入、赘入方已撤组转户或属城镇居民时,原则上参加原所在地村民小组的二次分配。其婚后出生或合法收养的子女按户籍决定是否享受二次分配。

  (五)其他各类人员是否照顾享受本组按人部分的二次分配,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或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

  其他各类人员是否照顾享受按人部分的二次分配,应按以下办法讨论决定:

  1、召开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一是由村党组织或村委会统一组织和主持会议;二是必须召开本组全体成员或成员户代表会议,且实际出席会议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才能有效;三是必须通过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同意;四是表决结果应当场宣布,并有书面意见存档。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书面签字决定。如无法召集村民小组全体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的,可由村党组织或村委会委派村干部和该村民小组组长采用逐户书面签字的形式,超过三分之二的成员代表(户主)同意的视为有效。

  本组集体经济成员或成员代表决定是否照顾享受按人部分的二次分配,违反上述办法或暗箱操作的均为无效,且同类型人员应一视同仁。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二次分配的领导

  各镇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二次分配的领导和指导,要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收益分配权。对本意见中已明确规定应享受二次分配的对象,任何组织、个人或村规民约均不能剥夺其参与二次分配的权益。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对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的事项,要依法引导,公开公正,程序规范,手续完备。要及时妥善处理农村二次分配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下发的农村二次分配文件中有关规定如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中共张家港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二00五年六月十三日

中共张家港市委办公室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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