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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极大地调动了农民向土地投入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发展。目前,我市农村普遍实行了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绝大多数农户同发包方签订了30年土地承包合同,并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个别乡村由于种种原因,二轮土地延包工作还没有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法》尚未落实到位。为了抓紧做好我市农村二轮土地延包收尾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重大意义的认识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和实施,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来规范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历史,使农民获得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了法律保护。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关系到农村发展、稳定的大局,对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大和深远意义。
落实3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还给农民土地财产权益,使农民所取得的3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由过去的债权上升为物权,有利于推动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的建立,从而运用市场机制对土地资源实行优化配置;有利于约束公共权力的滥用,防止在征地过程中侵害农民土地财产权益行为的发生;有利于统一城乡土地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逐步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土地财产权利的法律保护体系。
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转变思想观念,站在全局的高度认识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重大意义,要把学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列为农村普法的重要内容,组织广大干部深入学习,使其熟悉和掌握《农村土地承包法》,提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搞好二轮土地延包收尾工作。
二、严格依法搞好二轮土地延包收尾工作
此次二轮土地延包收尾工作,要严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使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要遵循“民主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制定承包方案,承包方案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方可付诸实施;承包工作小组或分地小组必须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不得由上级或村委会指定;凡是适合于家庭承包的耕地、山林等,一律分包到户,不准实行其他形式的承包,更不准由村委会对外发包;凡是采取专业承包的项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发包的,必须事先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政府批准,方可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进行,同时,集体经济组织有责任对承包方的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凡新一轮土地承包,不准留机动田,过去已经留有机动田的,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面积的5%,不足5%的不得增加,超过5%的要将超出部分分包到户;土地承包合同一经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给农户后,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即使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也应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因自然灾害损坏承包地等特殊情况,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适当调整的,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要报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才允许调整,承包合同中有约定不得调整的,按其约定实施;新一轮土地承包一律实行人均承包,不搞“两田制”。
凡是以前已经按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规定,其承包期限长于30年的,要保持稳定,不得重新承包土地;凡是上一轮土地承包合同已到期限的,原则上都要重新签订合同,落实30年承包权;凡是上一轮土地承包合同未到期的,原承包合同继续有效,到期1批延包1批。承包期限要以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由于在80年代初实行家庭承包时一些基础工作没做好,加上土地调整跟不上、人口变动较大等原因,到目前为止,全市尚有14万户没有落实3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占全市已实行家庭承包农户的18?9%.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开展工作,对矛盾较多、工作难度较大的村、组,要组织力量会诊,看准一个,调整一个;调整一个,稳定一个,不留后患。
二轮土地延包收尾工作结束后,全市农村落实30年土地承包的农户要达到100%;合同签订率要达到100%;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率要达到100%;所有乡(镇)都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要占90%以上,通过仲裁解决的解决率要达到80%以上;绝大多数群众对此项工作满意;经济健康发展,社会保持稳定。
三、签订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加快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发包方与承包方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农业承包合同的内容、程序,及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保证每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对以前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要重新进行审核,对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条款,进一步修订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使用省农委统一制定的《辽宁省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文本。对以前签订的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有悖于法律法规的承包合同,本着原承包合同中合法有效条款不变的原则,按新的承包合同文本修订原合同或重新签订。承包期内,在不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前提下,承包方有权依法对其承包的土地进行流转。土地流转要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使用省农委统一制定的《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
向农民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物权赋予给农民的重要标志。各区市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做好发证工作,加快发放进度。凡是已完成二轮土地延包和已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地方,要在今年年底前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到农户手中。对权属不清、承包期较短和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可暂缓发证,但要抓紧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在2005年1月31日前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到农户手中。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机构
根据省政府颁布的《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以下简称《仲裁办法》)有关规定,区市县、乡(镇)两级政府要设立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及时解决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由1名主任、1-2名副主任和若干名委员组成。主任必须由同级政府分管农业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建立和及时调整仲裁委员会的地方,要在今年年底前将仲裁组织建立健全起来。仲裁委员会办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可视需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工作者参加。办理案件时,由仲裁委员会指定的1名首席仲裁员和2名仲裁员(含兼职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简单的纠纷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1名仲裁员进行仲裁。疑难的纠纷案件,仲裁庭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程序,依法办案,对需要调解和仲裁的合同纠纷不推不拖,一级对一级负责,确保合同纠纷在基层得到解决。
农业承包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和村调解小组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县、乡(镇)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加强对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工作的领导
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做好二轮土地延包收尾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农民的切身利益。这项工作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法律要求严格,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要把抓好二轮土地延包收尾工作列入今冬明春政府工作的主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管领导要亲自抓、亲自部署,亲自听取工作汇报,随时掌握工作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难点问题。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针对土地承包的不同类型,进行分类和面对面的指导,不搞一刀切。工作中,要自始至终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要认真搞好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承包工作小组成员的业务素质,培养一批具有较高素质且办事公道的骨干力量,为搞好二轮土地延包收尾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二轮土地延包收尾工作结束后,各区市县政府要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并以书面形式于2005年3月31日前报市农委,市农委汇总后报市政府。市政府将组织力量,对二轮土地延包收尾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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