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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土地资产储备投资中心宿迁市市区土地资产收购储备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宿政办发[2005]135号
发布日期:2005-9-9
执行日期:2005-9-9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土地资产储备投资中心制定的《宿迁市市区土地资产收购储备工作规程(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五年九月九日
宿迁市市区土地资产收购储备工作规程(试行)
(市土地资产储备投资中心 二00五年九月)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宿迁市土地资产储备投资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的职能设置,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储备中心建立宿迁市土地收购储备投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投资业务,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独立核算,财政监管。
第三条 宿迁市市区土地收购储备投资专项资金来源:
(一)银行贷款,包括储备中心周转资金贷款和收购储备地块的抵押贷款;
(二)财政拨款,包括市财政拨付的机构设立时的启动资金、注册资金和财政临时垫付的具体地块收购储备周转资金;
(三)经市政府批准纳入的其它资金。
第四条 储备中心人员工作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其它活动经费(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储备投资资金协调工作等)来自拆迁残值收入以及储备土地临时出租或作价投资经营所得。
二、土地收购储备
第五条 储备中心的具体收购储备业务实行委托制,主要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有资质的单位并委托其完成相关业务。经市政府批准或项目费用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方可采取议标方式选择实施单位。
第六条 每年10月,储备中心根据市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下一年度的土地收购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储备中心根据年度收购储备计划,选定实施收购的具体地块,从市规划局取得规划许可证和红线图,经过初查,形成收购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边收购边上市的地块,其成本预算由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共同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经市政府批准的成本作为土地出让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 收购方案的内容包括:拟收购储备地块的基本情况(面积、土地性质、现状等),地面建筑物、附着物基本情况(数量、性质、使用者等),收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主要问题和矛盾,收购储备成本预算,地块基准地价及其上市效益分析,计划上市时间等。
第九条 储备中心应定期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纳入储备的地块及具体规划条件,以便其定期向社会公布已储备土地的用途、使用条件,并优先列入供地计划。
第十条 集体土地收购储备:
(一)由储备中心与市国土资源局或其分局征地事务所签订征地包干协议,明确包干内容以及各自的责、权、利,同时报请市国土资源局对征地补偿标准等实行依法监管。
(二)由征地事务所组织权属调查和征地报批材料,依法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批农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审批手续,并向储备中心提供征地批文等相关资料。
(三)由征地事务所会同当地街道办、居委会,依法定程序兑现各项土地补偿,储备中心按公示的补偿标准及分户补偿协议及时拨付资金。
(四)由征地事务所会同当地街道办、居委会对地面青苗、树木进行清理,并向储备中心交付净地(房屋除外),双方签订交接书,并按约定支付征地包干业务费。
(五)储备中心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发放建设用地批文。
(六)已支付征地补偿的宗地上的建筑物拆迁,不再支付土地补偿。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收购储备:
(一)储备中心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地籍处或分局地籍科对被选定的地块进行初步权属调查,对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要认真查清土地使用权性质、类型(出让、划拨、租赁及他项权利设定情况等)。
(二)储备中心按照《宿迁市国有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规定拟定对其中的出让土地以及企事业单位用地的收购、收回方案,报市政府领导批准后,由储备中心与有关企事业单位签订收购合同。收购合同签订后,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补偿,房屋拆迁时不再计算土地赔偿。可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由储备中心申请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
(三)对于划拨或出让给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补偿,纳入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由拆除实施单位负责签订,经储备中心审核认可,拆迁补偿费的支付由储备中心统一组织。
(四)由储备中心申请市国土资源局收回或公告注销原土地使用证,收回土地,并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储备中心核发建设用地批文。
第十二条 收购储备土地上建筑物的拆迁:
(一)储备中心凭规划局发放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土资源局发放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等向市拆迁办申请《拆迁调查通知书》。
(二)储备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招标选定拆迁评估单位,并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示,在大部分拆迁户无异议情况下,确定委托其对该宗地进行拆迁评估,签订委托评估合同。
(三)储备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招标选定拆迁实施单位,签订委托拆迁实施合同。
储备中心应及时会同财政、建设、城管等部门进行抽查核对,发现错误立即纠正。误差率超过合同限度,依法责令拆迁实施单位无偿全面返工。
(四)储备中心依据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并由拆迁实施单位进行动员搬迁。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统一由储备中心将需拆迁面积上的补偿安置资金汇入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存款业务帐户,资金所有权不变,资金由双方共同签字认可后由储备中心予以拨付。余额应及时拨回土地收购储备专项资金专户。
(五)根据拆迁实施单位和项目所在地街道办或居委会(村、组)的推荐,以招标方式选择房屋拆除公司,签订拆除合同。拆除公司必须根据拆迁量的大小提交一定的安全责任、渣土清运等相关保证金。对于需强拆的,储备中心、拆迁实施单位协助办理相关手续,费用原则上由拆迁实施单位负责。
(六)拆除完成并经储备中心组织验收合格后,及时支付有关房屋拆迁评估和房屋拆迁实施费用。
三、收购储备土地整理、包装和上市
第十三条 被收购储备土地拆迁完毕后,储备中心委托市国土资源局勘测规划院对宗地进一步测量、打桩定界,确定面积。
第十四条 储备中心根据土地上市的需要,可对已收储土地进行必要的整理和包装,整理包装的内容包括宗地平整、三通(水、电、路)建设、拉围墙等。
第十五条 整理包装方案由储备中心或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交易中心共同提出,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整理包装费用计入土地收购储备成本。
第十六条 土地整理包装由储备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收购储备土地上市前,由储备中心作出宗地收储成本决算,经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共同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提交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土地出让底价参考依据,如果为提前上市土地按本规程第七条办理。
第十八条 土地收购储备成本包括:征(转)土地各项补偿费和规费、收回国有土地价款,房屋拆迁赔偿,中介、协调、推介工作的相关费用,土地整理包装费用、收购储备资金贷款利息等。
第十九条 储备中心将成本决算以及土地规划红线、规划设计要点提交市国土资源局并由其依据有关规定推向市场,其成本决算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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