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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进一步清查处置闲置土地工作方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进一步清查处置闲置土地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五月十四日
郑州市进一步清查处置闲置土地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严格执行有关闲置土地处置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2007年开展土地执法百日行动的基础上,通过贯彻落实国发(2008)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清查处置我市的闲置土地,全面盘活利用存量建设土地,有效促进土地的循环和节约集约利用,为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的用地保障。
二、清查处置的原则
清查处置闲置土地的基本原则是:积极稳妥、以用为先、依法依规、分类处理。
(一)要加大处置闲置土地的工作力度,采取积极稳妥的办法消化和解决闲置土地,在盘活中实现节约集约用地的目的。
(二)对闲置土地的处置要体现以开发建设为目的,能够按照规定时间落实项目开发利用的,要限期开工建设。
(三)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严肃清查处置闲置土地,对应收取闲置费的要按照标准收取闲置费,对应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
(四)针对闲置土地的不同性质、类别、原因,采取不同措施进行分类处理。
三、清查处置的内容和范围
清查处置的范围:各单位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所有闲置土地,包括已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集体闲置土地。
清查处置的内容: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4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是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清查处置时间安排
共分两个阶段(2008年5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
(一)清查认定阶段:2008年5月1日至2008年7月20日。
1.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闲置土地的全面清查,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区域的清查,清查后形成闲置土地清单,并将闲置土地清单提供给发展改革、监察、规划、建设、检察院、法院、公安、财政及金融等相关单位。
2.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闲置土地清单,依照各自职能对相关闲置土地按宗地提供情况说明,提出处置建议,并将处置建议提交国土资源部门。
3.国土资源部门收到处置意见后进行汇总,对认定确属闲置土地的,向用地单位下发《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各单位于2008年7月15日前将《郑州市清查处置闲置土地情况统计表》、《郑州市清查处置闲置土地情况汇总表》报市国土资源局。
(二)依法处置阶段:2008年7月20日至2008年8月31日。
1.拟定处置方案。对已确认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并结合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依法设有抵押权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定工作。并将处置方案报政府审批。
2.依法处置。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经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用地单位在收到有关处置文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觉履行文书确定的内容,若用地单位未按时履行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本次清查处置闲置土地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清查处置闲置土地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吴洪杰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分工
1.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闲置土地清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
2.市法制局全程参与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对具体处置事务进行法律和政策指导。
3.财政部门做好各种费用缴纳监督指导,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经费保障。
4.监察部门加强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监督。有关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拒不配合或阻挠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各相关成员单位在清查处置闲置土地中,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把全市闲置土地的宗数、面积、形成的原因查清,并且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真正达到集约节约用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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