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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杭州市政府
文 号:杭政函[2005]58号
发布日期:2005-3-15
执行日期:2005-3-15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切实提高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水平,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坚持项目用地有保有压,加快我市产业结构和供地政策调整。对城市基础设施等重点工程项目、高新技术项目、重大外资项目、重大工业技改项目和解决“住房难”建设项目等优先供地;坚决停止不符合产业政策、耗地量大、污染严重、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供地。
二、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对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单位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对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应在申请核准、备案前,由建设单位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应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用地预审意见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手续,明确建设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等控制性要求。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后依法办理规划、用地、建设等审批手续。要加强政府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统筹管理,凡没有农用地转用指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不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不予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核准或备案建设项目,市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规划、用地和建设等相关手续。
三、严格执行供地政策。市投资、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批、规划审批、方案设计和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等环节,必须按照“浙江省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要求,严格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和指标的审核。对不符合建设用地项目控制指标的,各职能部门不得继续办理相关手续。要积极探索工业用地的市场化配置机制,促进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
四、加强建设项目监管。市投资、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对建设项目批(核)准或备案之日起满1年未办理规划勘设红线的,建设项目批(核)准或备案文件自动失效;对规划勘设红线批准之日起满1年未通过方案设计审批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之日起满6个月未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征用或建设用地手续的,投资、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批(核)准或备案文件自动失效。建设单位需要继续用地的,市投资、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审核,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做好已批未供项目用地的清理和调剂工作,对非急需或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市投资、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进行项目调整;各地要加快已批准农转用、征用土地的供地速度,农用地转用、征用批准后满1年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或完成征地后满1年未办理用地手续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投资、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调整建设项目,并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原项目建设主体已缴纳的有关征地税费予以退还。
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对未按土地使用合同约定时间动工的建设项目,应收取合同违约金;对构成闲置土地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鼓励用地单位让出土地,对用地单位主动要求让出土地的,退还剩余年限土地出让金和有关征地税费,对剩余年限土地出让金给予相应的银行同期利息补偿。
五、切实盘活存量土地。工业建设项目原则上向开发区(工业功能区)集中,从严控制开发区(工业功能区)以外的工业项目用地。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最低行业投资规模标准,对投资额小于最低行业投资规模的建设项目,可通过租赁存量厂房的形式获得生产经营场所,不再单独进行供地。根据企业生产情况和行业特点,能建标准式多层厂房的,禁止建造单层厂房。鼓励工业企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厂区存量土地增资扩建、改造或建造标准厂房出租。原工业、仓储等用地,根据城市规划调整为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用地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政策执行。
六、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合同管理。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供地时要将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的约定写入土地使用合同;对工业用地必须有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控制性要求。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合同约定的项目投资情况进行评估。如评估结果表明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约定条件使用土地或未按约定完成投资建设,要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杭州之江旅游度假区的职权仍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八、市政府前发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00五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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