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故姐姐补偿款被拆迁办“扣”下 两弟起诉讨要
大良旺地老宅拆迁,继承人之一却已失踪超过60年,尽管法院已依申请宣告了其死亡,但本应属于这名老人的拆迁补偿款却被拆迁办“暂存”。于是,拥有失踪者继承权的两名年逾八旬的亲弟弟将拆迁办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补偿款。如何证明失踪者没有其他继承人,成了事件的焦点。日前,法院判决支持两老人的诉求。
罗家两兄弟老宅拆迁,亡故姐姐的补偿款被“扣”
打官司的是顺德大良两名年过八旬的罗姓老人。二老称,他们共有6兄弟姐妹,除了自愿放弃继承权的长姐外,另外的5人曾共有位于大良北区的一处老宅子。其中有两兄弟已于1997年、2004年先后去世,另一名姐姐罗某珍于2004年9月13日被法院判决宣告死亡。
2005年,因大良城区改造,大良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征拆上述房屋。当年年底,罗氏家族的代表与政府签订了《征拆房屋补偿确认书》,后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偿罗家共78.6万元。
因无法查核被法院宣告死亡的罗某珍有无配偶、子女,大良拆迁办暂时留存了其对的1/5份额即157200元。
两名健在的原告称,罗某珍早在1947年就下落不明,60多年来从没有她的配偶或子女返回家乡省亲,或与任何亲友有过联系。无奈之下,2003年,家人向法院申请宣告罗某珍死亡。
两名老罗先生认为,大良拆迁办不是罗某珍合法的遗产保管人,无权无限期保管遗产(拆迁补偿款),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返还。
拆迁办须有继承权属的相关证明
作为被告的大良拆迁办认为,二老是有权利继承罗某珍因房屋被征拆而取得的补偿款的。按照法律规定,只要被答辩人(罗家两兄弟)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书证明罗某珍只有被答辩人作为合法继承人的话,答辩人将会按照法定的程序向其支付属于罗某珍的补偿款,绝对不会拖欠克扣。
拆迁办还称,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写明,双方同意由被告留存属于罗某珍的拆迁补偿款,并等原告向被告提供有效确定罗某珍继承权属的相关依据后才另行处理属于罗某珍的拆迁补偿款。“这是双方都认可的操作方法,且也是拆迁办根据相关法律要求操作的,必须有相关证明,有依据才可以支付。”
[判决]
罗家拿回补偿款
法院审理认为,案件的纠结之一在于,罗某珍是否还有其他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法官称,没有证据反映罗某珍曾立下遗嘱,且法院经申请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罗某珍的公告后,至公告期满,罗某珍仍下落不明,至今没有利害关系人对宣告罗某珍死亡提出异议。因此,法院确认除了两名原告外,罗某珍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其对涉案房屋的五分之一份额应由二人均等继承。
昨日记者获悉,法院支持了两名老人拿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的诉求。
[辩论焦点]
如何证明其他继承人存在?
罗家还拿出了一份由大良街北区居委会出具的关于罗某珍失踪、失联的证明,及众多亲友的证词。但拆迁办方面认为,这些证明的效力非常低,没有任何一个证人可以确切知道罗某珍的真实情况。罗家的律师反驳称,“如果拆迁办认为罗某珍有配偶或子女等其他继承人,拆迁办可以提供相应证据。此外,罗某珍于1947年失踪,当时没有完善的户籍制度、居委会等,且当时处于战乱,罗家没办法要求村居出具其有无继承人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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