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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应少给 订了协议也可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23:30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下岗职工,家有特困证。今年5月,我所住平房被拆迁,因房证是我隔壁后住的大哥名字,拆迁单位只同意对我按违建的户部分给予补偿安置。可在签订协议时,拆迁单位又以我户口不符合条件为由不予办理,幸亏遇到了好心人,拆迁单位才勉强支付给我违建房三分之一的拆迁补偿费。

  请问,我家的这种情况应否补偿,应按什么标准补偿;如果我现在重新申请裁决或到法院起诉是否可以。读者 王东升

  王先生: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在沈阳市房产局,拆迁办等部门制定出更有利于被拆迁人的补偿补助办法。今年初,《沈阳市无房产产籍房屋拆迁补助办法》规定,居住符合条件的无房产产籍房屋的“低保户”、“边缘户”应由进行拆迁的拆迁人给予补助,并具体规定了应予补助的条件与标准。今年8月,沈阳市房产局、财政局将“边缘户”改为“低收入户”,规定,家庭人均收入每月在300元(含300元)以下的“低收入户”都为被拆迁补助的对象。由此看出,政府房产拆迁主管部门,并未将无产籍房产统归于不应补偿补助的范畴,相反,市房产局等部门明文规定了无房产产籍住户应享受被拆迁补偿补助的数额、标准,但按你来信反映,拆迁人视你住房屋为违建,无房子产籍并给予三分之一的补偿,是违反政府规定的,应属于不当行为。如果你与你兄长分住房屋是原有的而非新建的,只不过中间间壁开来而已,那么,拆迁人按违建房,因你无房证而以无产籍房屋对待你,那是错误的。

  根据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拆迁具有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或一个房屋租赁证的连脊连栋平房时,有单独户口,房屋具备独立生活条件并按自然间独立生活的,可以分户处理。尽管房证为你兄长名字,但因你兄弟隔墙分过,如果符合上列条件,拆迁人必须按有证房屋给你补偿安置。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行为人提出的撤销申请,人民法院应予处理,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也作出规定,拆迁当事人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又对协议内容产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裁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拆迁人在与你订立拆迁补偿协议时,隐瞒政策规定,欺骗你,那么,按违建房,甚至给予你低于无产籍房屋补助标准的补偿,这是显失公平的。你应依法请求撤销此拆迁协议,要求拆迁人按政策规定给予你合理拆迁补偿,但你应在该协议订立后的一年内行使此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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